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
(2000年3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33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城市区内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第四条 大连市城建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破坏城市绿地。城市绿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举报有功者,由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共建设、企业改造等工程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保护城市绿地和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占用或挤占城市绿地。
第八条 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确需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使用单位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签订绿地保护、恢复保证书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占用和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开发、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占用绿地和绿地建设补偿费。
第十条 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绿地分布图和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并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对占用、临时使用城市绿地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使用绿地的文件和资料,允许检查人员复制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管理有关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非法占用、使用城市绿地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并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经济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省人民政府发给的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绿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政〔2002〕107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四日
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强化市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预算组成。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反映。
第三条 市级预算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透明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市级预算采取综合预算的编制方法。部门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之外不得留有收支。
第五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收入分解下达到各收入征管部门;将预算支出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科目、分项目一次批复到市直各部门、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资金。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制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中,不得含有税收、收费、基金等政府性资金减免或先征后返还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确需给予政策支持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市长或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八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部门支出未列入预算,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5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审批;
(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审批,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备案;
(三)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报市长备案;
(四)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五)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1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以上预算追加审批工作,每半年集中研究处理一次。
第十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支出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市级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及时建议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市级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财政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硬化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政1998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