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济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48:22   浏览:8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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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济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济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就审理涉及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信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先后发出了法明传(1997)89号、法明传(1997)203号通知,现就有关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中农信公司或有负债的处理问题
1998年2月24日,经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中农信公司正式解散。国办发〔1998〕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人员安置和工商企业移交方案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原中农信公司解散后,其法律主体已不存在,公司的股东权益全部冲销,或有负债和欠缴税费一律免除,或有资产由中国建设银行予以追索”。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原中农信公司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对原中农信公司1998年2月24日以后的或有债务应予免除,尚未审结的案件应照此规定处理。
二、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问题
鉴于中农信公司问题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对涉及原中农信公司的经济纠纷,除中农信公司关闭前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之外,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中农信公司被宣布解散之日,即从1998年2月24日起重新计算。
本院法明传(1997)203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7年3月19日 法明传(199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信公司)因严重违规违法经营,已被关闭,本院曾于1月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涉及中农信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现根据对该公司关闭后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涉及中农信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并已于1997年1月4日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以原中农信公司总部和19家金融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性分支机构,具体名单附后)为执行对象的执行案件,仍按原判决内容执行,但对于1997年1月4日关闭、托管中农信公司后的利息不再予以支付,具体执行办法,可由当事人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3月6日及中国建设银行3月7日公告规定,向中国建设银行进行债权登记,或者由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及时与中国建设银行联系,并在1997年12月1日后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以原中农信公司总部和金融性分支机构为被告的案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审理。受诉法院应当抓紧审理,力争在上半年内审结。根据中农信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的实际情况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公告精神,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对资金利息不再予以保护。判决以后的执行问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中的原则处理,并在1997年12月1日前及时与中国建设银行联系,或者通知当事人在此之前向中国建设银行申报债权。
三、鉴于中农信公司已经被关闭,原中农信公司总部及其金融性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转由中国建设银行承接。
四、对于以原中农信公司总部和金融性分支机构为被告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受理,告知当事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3月6日及中国建设银行3月7日公告规定,向中国建设银行进行债权登记。
五、对于以原中农信公司总部和金融性分支机构为原告的案件,以及以原中农信公司投资、参股的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为当事人的案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恢复审理或恢复执行。

附:原中农信公司所属19家金融性分支机构名单
1.中农信公司广东办事处
2.中农信公司中山代表处
3.中农信公司上海办事处
4.中农信公司海南办事处
5.中农信公司厦门代表处
6.中农信公司福建代表处
7.中农信公司浙江办事处
8.中农信公司宁波代理处
9.中农信公司江苏代表处
10.中农信公司大连办事处
11.中农信公司辽宁办事处
12.中农信公司山东代理处
13.中农信公司青岛代理处
14.中农信郑州公司
15.中农信公司陕西办事处
16.中农信公司驻深圳代表处
17.中农信公司北海代表处
18.中农信公司河北代表处
19.中农信公司山西办事处


(1997年7月7日 法明传(1997)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就本院1997年3月19日下发《关于审理涉及中农信公司经济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1997〕89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各地提出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涉及中农信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在该公司关闭前经人民法院判决、关闭后送达的一审判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本院《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以原中农信公司总部和金融性分支机构为被告的案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审理”。中农信公司关闭前判决、关闭后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应属“尚未作出终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自恢复审理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诉期限。鉴于有关当事人可能不知道人民法院已经恢复审理的实际情况,各有关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在接到本补充通知后,再次通知当事人在重新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提起上诉。
二、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对于有关涉及中农信公司的案件,如属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遇该公司被关闭的,可以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期间为1997年1月6日至3月19日。不属于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上述情形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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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24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已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体人字(1997)172号
  
  
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选拔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支专业、称职、年龄结构合理和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学术带头人队伍,是贯彻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科技兴体”战略,保证和促进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性工作。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认真按照《意见》的有精神和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贯彻落实。
  二、50名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及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由各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和推荐名额,提出推荐人选建议名单,并经相应的学术技术组织或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无学术技术组织或评委会的单位须经两名以上高级专家推荐),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按照所分配的推荐名额,分别填写《国家体委系统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批表》和《国家体委系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登记表》,于6月15日前报国家体委人事司审批和备案。其中,单位推荐的50名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经体委评审未获批准的,可直接作为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人选预以备案。
  三、50名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经体委审核批准后,作为委管专家,由体委组织落实各项培养措施,各单位协助培养并具体负责对他的日常管理和考核。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由各单位参照本《意见》,结合单位的实际,进行管理和培养。
  四、50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跨地区、跨部门工作调动、出国等重大情况,均要及时报体委人事司批准。
  
  国家体委(公章)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国家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的精神,加速我委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根据我委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拔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和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队伍,是促进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专业技术人才是体育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着“科技兴体”、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任务。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委系统聚集了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他们在各个专业技术领域和工作岗位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这批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从对我委的1035名具有高级职称(不含教练员)的人员进行统计分析看:年龄在55岁以上的就有552人,占我委高级职称人员总数的53.3%,其中,60岁以上的占18.4%,而40岁以下的仅占7.3%。为了实现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全面推进体育工作“两个计划”的实施,促进我国体育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在本世纪末有计划地选拔和培养一批富有创新精神,具有扎实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结构合理、符合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能承担跨世纪重任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是顺利实现我委专业技术、学术带头人新老交替,保证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培养目标是:从我委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出发,用3至5年的时间,重点选拔5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学术带头人和1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学术骨干人才予以重点培养,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学风严谨、踏实肯干,在各专业技术、学术领域起带头作用年轻有为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全面衡量,客观评价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高质量地选拔50名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在选拔中应按照如下条件掌握: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乐于奉献,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各专业技术、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备研究生及同等学历,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技术。
  (四)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治学严谨,勤奋刻苦,热爱本职工作。
  对确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进一步加大培养工作的力度,为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
  (一)充分发挥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鼓励老专家积极承担培养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对确定为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导师者,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延聘期间经人事司批准可不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建立导师补贴。
  (二)优先安排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出国留学、研修和考察,为他们参加国际、国内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建立国内、国际访问学者制度,加强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了解和掌握国际、国内学术技术发展新成果和趋势创造条件。
  (三)进一步扩大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比例,积极向人事部推荐我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对被列入50名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者,其专业职务可不占用单位的岗位数额。被列入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者,晋升高一级职务时优先予以考虑。各单位要不拘一格大胆使用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级技术学术领导职务,充分发挥他们在学科建设中带头人的作用。
  (五)合理使用并积极给年轻的专业技术人才压担子,使其在教学、科研的第一线发挥作用,促进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六)建立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考察、奖励和课题经费资助等,各单位要根据其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对委管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设备的提供,实验室的使用及住房等方面予以优待。
  (七)优先安排委管课题的招标,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重点扶持。积极支持出版、发行专业技术学术论文和著作。
  (八)建立学术休假制度,并利用学术休假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爱国主义,职业道德,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
  四、逐级推荐,择优选拔,分层管理,全面考核,努力做好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管理工作。
  50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各单位根据推荐名额和选拔条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候选人名单,填写《国家体委系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学术带头人审批表》,人事司组织专家评审,体委党组批准,并作为委管重点培养对象。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学术、技术骨干,由各直属单位根据所分配的备选名额和条件提出备选名单,并填写《国家体委系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学术骨干登记表》,报国家体委人事司审定备案,作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后备人才,由各直属单位负责管理。
  建立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技术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培养计划,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专业技术、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对经考核成绩特别突出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经考核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进行调整,不合格者不列入培养计划,并根据选拔条件补充新的培养对象。
  五、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学术骨干的评选条件和培养管理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是一项关系到我委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关系到体育事业后继有人的紧迫工作,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创造条件。在推荐选拔过程中要坚持平等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按照党和国家有关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