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能否作为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潘安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13:01   浏览:9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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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指使被告人杨某、张某多次对被告人姚某负责的工地进行滋扰导致工地施工无法正常进行。4月28日下午,工地再次遭杨某、张某等人的阻挠,姚某遂纠集人员于次日上午至工地“站场子”。4月2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指使杨某、张某二人纠集二十多人前往工地,结果双方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张某驾驶其所用的轿车撞向对方,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分歧】


本案对张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的转化定罪没有争议。关键是张某驾车撞击对方的行为,在转化定罪前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也就是汽车能否作为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


【评析】


运用单纯的文义解释,确实不能将汽车归于“械”的语境。《现代汉语词典》中“械”有三种解释:器械、武器以及枷和镣铐之类的刑具。按照人们通常的生活理解,械也是指刀具、棍棒、枪支等一类的器械或武器。但笔者认为,汽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进行考量。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实践中对“械”已经作了一定的扩大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编纂的《刑法释义》中解释“持械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将“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解释为“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刑法释义》中的“主要”二字及《意见》中的“等”用意应该是一致的,“械”并不局限于罗列的三种工具,可以作等外解释。司法实践中,很多聚众斗殴案件中行为人手持足以致人伤亡的啤酒瓶、砖头、石块等都认定为持械,这些原本性质上不属于伤人工具的物品等都因为行为人的使用而功能上发生了转化,成为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也成为了刑法意义上的“械”。


2.汽车在一定条件下的物体属性可以使之转化为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首先,汽车具有坚硬的物理属性,其材质足以让人感知,高速运行时足以让人产生威慑和恐慌。其次,当汽车处于一定速度时撞击人体必定具有伤害性,极易造成严重的损伤后果。再次,汽车由人的意志操纵,其前进的方向和速度可以由人来掌握,具有人为的掌控性。因此,当行为人在斗殴中控制、驾驶车辆撞击对方时,汽车的物体属性也随之成为与一般意义上的“械”一样可以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3.把斗殴中撞人所用的汽车作为“械”来考量并非类推。首先,当汽车在斗殴中使用并撞击对方时,已经成为意在致人伤亡的工具,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没有超出“械”本身同样作为伤人工具而可能包含的意思。其次,这样的理解符合“预测的可能性”,即没有超出一般人对刑法的预测,就是没有将本应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或者将不应该加重处罚的行为加重处罚。再次,不能将对语境的灵活填充轻易地归结为类推。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刑法解释的僵化、机械,相反应当允许刑法体系适度的开放,因为法律解释很大程度上是实践的、创造性的,这是由不断变化的法律需要所决定的,因此完全可以用对生活事实的理解去挖掘刑法词语背后的含义。


4.从刑法的保护性机能看。刑法的保护性机能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刑法设置持械聚众斗殴为加重情节的目的在于惩处和警示在斗殴中使用工具的行为人。当汽车在斗殴中以一定的状态(包括速度、方向)作为工具使用时,其对人体生命、健康的威胁程度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刀具、棍棒等相差无几。这种情况同样需要刑法的保护性机能的发挥。反之,假设本案中没有致人死亡,仅有轻伤,而不认定持械聚众斗殴,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在犯罪形式多样化的情势下,不应局限于本身先入为主地对“械”的文字化理解,应当挖掘文字本身的生命力,在兼顾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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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税函[2009]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称再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以下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1981年9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1〕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颁布施行。


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道路、桥梁管理,维护路桥设施的完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市区道路(含里巷路面)、桥梁、涵洞及其附
属设施____人行道侧缘石、路肩、边沟、边坡、广场、停车场、各种路桥标志牌等。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三条 禁止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害的车辆,在铺装水泥混凝土或柏油路面
的道路上行驶。必须行驶时,需征得公安部门同意,并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妥
善保护措施,方可通行。
(本办法所称公安部门系指公安局所属交通大队或中队;所称道桥管理部门系指
市市政工程局和区城建局。)


第四条 一切机动车辆,均不准在公安与道桥管理部门联合指定的路线以外的道
路上试刹车(机动车辆试刹车路线见附件四)。


第五条 一切机动车、畜力车,均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第六条 各单位建筑的专用道路、铁路、桥梁、涵洞、隧道,需与市政道路平交
、立交时,要征得公安部门同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后
,方可施工。


第七条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设置或变更车站时,必须征得公安部门和道桥管理
部门同意。


第八条 设置在路面和人行道上的各项地下设施的井盖,应保持与路面相平,凡
低于或高于路面二公分者,井属单位应及时整修。路面、人行道下埋没的各种管道塌
陷变形时,设置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九条 凡要求利用人行道设置门前台阶、坡道、侧石搭板等,必须征得公安部
门同意,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人行道因临街建筑物沉落而变形时,应由建筑物的产
权单位负责修复;新建临街建筑物设置门前台阶、坡道等,应在道路规划红线以外。


第十条 禁止在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等设施上,从事拌合水泥混凝土和
砂浆、碾轧炉灰等损害路面的作业。


第十一条 不准任意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因生产或施工需要,必
须临时占用时,占用单位应提出占用面积和占用期限的申请,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报
请道桥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标准向道桥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超过期限的,要加倍
缴纳占路费(占用道路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未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按规定标准三倍缴纳占路费。


第十二条 因运输车辆发生故障而卸在道路或人行道上的物料,应及时运走,不
得影响交通。


第十三条 因工程需要刨动路面、人行道等,需征得公安部门同意,由道桥管理
部门批准并发给刨路执照,按规定标准缴纳代修费后,方准动工(因工刨路收取代修
费标准见附件二)。
被创动的路段内有地上或地下设施的,刨路单位应事先与设施的所属部门取得联
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施工中造成这些设施损坏时,刨路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复。
有关单位对地下设施进行紧急抢修,需在开工后两天内,补办刨路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禁止挪动、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和桥梁标志牌。


第三章 桥梁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不得超重、超速过桥。必须超重过桥时,须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
,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过桥。所需加固器材和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桥上禁止堆放物料和进行各种与桥梁维修无关的作业;未经道桥管理
部门批准不得在桥上设置任何设施。


第十七条 船只过桥,严禁用篙点触桥桩、纵横梁或浮船,并不准在桥下停泊。


第十八条 启闭式桥梁在启闭前半小时断绝水、陆交通;各种船只应在距桥五十
公尺以外停泊,待许可通过的信号发出后,方准通过。


第十九条 桥梁上下游各二十公尺距离内的河道和河岸,非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埋设管线或取土、堆放物料。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道路
、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责令修复或赔偿工料费;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
(道路桥梁设施赔偿罚款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 对蓄意破坏道路、桥梁设施的;阻挠道桥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殴打
辱骂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道桥管理部门按市、区分工的规定临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郊区、县城镇的道路桥梁管理,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九年天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规则》同时
废止。


附件一: 道路桥梁设施赔偿罚款标准
设施名称 单 位 赔偿标准 罚款标准
(元) (元)
立柱式路名牌 套 300 2-5
墙挂式路名牌 块 30 1-3
违章刨路 平方米 加倍核收代修费 2一5
10—50△
履带车轧路 平方米 核收代修费 2-5
10-50△
路面上碾轧炉灰等 平方米 核收代修费 2一5
汽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或 部 损坏路面核收代修费 1一3
停放桥头标志牌 根 150 2-5
超限重20-30%违章过桥 部 50-150 1-5
超限重30-40%违章过桥 部 150-300 2-10
超限重40-50%违章过桥 部 300-500 2-10
超限重50%以上违章过桥 部 500-1000 2-10
桥梁栏杆(砼) m 70 2-5
桥梁栏杆(木) m 60 2-5
桥梁栏杆(铁) m 50 2-5
桥梁翼墙 平方米 50 2-5
桥面(包括人行道) 平方米 60 2-5
桥梁油漆面 平方米 l0 2-5
灯杆 根 100-300 2-5
违章试刹车 平方米 核收代修费 2ˉ5
说明:罚款标准栏内没有△符号者是对个人的罚款标准,
有△符号者是对单位的罚款标准。
附件二:
因工刨路收取代修费标准
道路种类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高级路面 平方米 45 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
面,灌油、泼油路面
低级路面 平方米 35 碴石、级配、炉灰三合土碴路
高级人行道 平方米 30 水泥混凝土花砖、缸砖、沥青混
凝土路面
一般人行道 平方米 20 红砖、炉灰三合土路面
高级侧、缘石 m 15 水泥混凝土、条石
一般侧、缘石 m 10 红砖
附件三:
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道路类别 单位 收费标准(元)
主要干路 平方米/日 0.15
次要干路 平方米/日 0.10
里巷及空地 平方米/日 0.05
附件四:
机动车辆试刹车路线
区别 路名 起止地段
和平区 昆明路 岳阳道~营口道
" 山西路 营口道~胜利路
" 烟台道 建设路~新华路
" 同安里 卫津路~气象台路
南开区 长江道 咸阳路~密云路
南开区 密云路 长江道~黄河道
" 汾水道 红旗路~咸阳路
河西区 洪泽路 大沽南路~废品公司
" 太湖路 大沽南路~二机修厂
" 前进道 围堤道~染化二厂楼
" 苏州道 广东路~南昌路
河东区 八号路 津塘公路~内河船厂
" 卫国道 铁道~兵营
" 贾沽道 津塘路~钢厂运输部
" 井岗山路 红星路~一号路
河北区 幸福道 五号路~七号路
" 月纬路 中山路~五马路
" 水产前街 刘家花园~养鱼池
" 古北道 京津公路~南口路
" 平安街 建国道~自由道
" 民生路 兴隆街~海河东路
红桥区 光荣道 丁字沽一号路~津坝公路
" 青年路 西营门桥~三元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