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何建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20:35   浏览:86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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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证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手段。为此,明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认识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确保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推进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并落到实处有重要作用。

  一、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早在五十年代,董必武同志就提出“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中心”。公开审判就在于将法院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公置社会,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既增强了法院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又有利于广大群众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法院开庭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而证人证言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证人因思想文化素质,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等主客观因素,其证言的证明力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率相当低。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加强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责任心。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促使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更加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业务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并可以防止发生违法乱纪行为。证人当庭作证,在控辩双方的质问下,法官对证据是否有效,依法当庭加以确认,并可当庭认证。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官使用证据的随心所欲;另一方面,要求法官依法认证。这就使得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由于认证的公开性,避免了法官使用证据的偏面性,促使法官公正断案。

  2、有利于全面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仅宣读证人的证言笔录或鉴定结论,剥夺了被告人与证人、鉴定人质证的权利和机会。法官往往也会疏忽有利于被告人一面的证据,不能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人当庭作证,并经控辩双方讯问、质证,证人所反映内容更加全面、客观,使法官能公正断案,正确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仅仅是由公诉人宣读证人的证言笔录,也使必会影响到法官在法庭审理中对该证据的认证,进而直接影响到裁判效果。

  3、有利于揭露犯罪。证人当面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案件事实公置于法庭,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使社会上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认识到一旦犯罪,必然留下证据,必然受到群众的揭露,难以逃脱惩罚,从而消除侥幸心理,不敢以身试法;也可使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4、有利于提高证人的法律责任感,增强其证言的证明力。证人出庭,在庄严的法庭上,由法庭依法告知作证的法律后果,促其准确表达真实情况,从而提高了证词的证明力。

  5、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公开审判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观念,扩大审判社会效果,从而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无论犯罪分子怎么隐蔽和狡猾,都会被揭露出来,受到应得的惩罚,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信心和积极性。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证人证言是主要证据的一种,是司法人员所使用的不可缺少的,最广泛的证据。但证人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偏面性。因此,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1、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强化控辩职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法官不能确定证人在法庭上所作证词的内容。公诉人为支持自己的控诉,就要积极主张,积极举证,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由于证人的出庭,辩护人与公诉人双方就可以在平等的诉讼地位上对证人质问质证,主张举证。如证人不当庭作证,双方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失去反驳的机会。控辩将流于形式。

  2、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原来“纠问式”转为“控辩式”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原“纠问式”审判方式是在法官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定罪的前提下,才决定开庭。证据的出示由法庭包揽。实践中,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也由法庭包揽,证据不足的由法庭补证后再决定开庭。控辩双方仅仅是对一些量刑情节发表一些观点。而新刑诉法的控辩庭审方式,具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内含。所举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对方质证。由注重审查实体转化为注重审查程序,依法认证,确保控辩双方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新刑诉法规定控方只要向法庭提供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即可决定是否开庭,为公正审判提供了法律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双方申请到庭,充分体现了法庭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促进公正裁判。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提高法官司法水平,提高法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

  3、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证据证实的事实。而一切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经庭审质证。证人证言是司法人员广泛采用的证据之一。且证人证言最能反映案件的某些具体细节。因此,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能查清案件的重要事实,而且还能查清某此量刑情节。

  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对一切案件的审判除有不公开审判的原因外,一列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能增强合议庭人员的工作作风;同时也是将证人的证词置于旁听群众监督之下,真实体现了公开审判的社会效果。

  三、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双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法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以上法律条文都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为保证诉讼主体双方申请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保障。

  1、立法要明确

  刑诉法虽然规定刑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该条的内容与刑事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存在冲突。这种冲突的内容,严重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出庭率。因此,法律应当明确,不得有不确定的规定。当然,法律同时要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如证人的身体状况、、证人与当事人系近亲属、被告人认罪案件等等。

  2、证人的保护。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查明事实的手段。在出庭作证前,对证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人应予以保护。虽然,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词,直接为申请方指控或辩护提供事实依据,但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使有罪的人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对于证人在出庭作证前的保护,公诉方或被害人方申请的,均应由公安机关承担。当然这个保护在时限上,应当包括庭前和庭后。

  3、证人的通知

  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和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均有权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同时又规定至迟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证人。但对证人的通知书如何送达,法律未具体规定。如双方仅向法庭提供证人的姓名及住址,法院是很难将证人通知书送达给证人的。即使能够送达的,也不能保证证人准时到庭作证。因此笔者认为应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在收到法院开庭通知书后,将证人送到某一特定处所,随时准备出庭作证。临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无需送达出庭通知书。是否到庭作证的后果,应由申请方承担。

  4、证人的责任

  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实作证又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因此,作为知道案件的人,均有义务为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出庭作证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是一种社会责任,并应如实提供证言。对故意作伪证的,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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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9年2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南京、成都市分行:
为了加强全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3号《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总行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本着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精神,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各行应指定专门处、室具体负责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全行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并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对在保管、使用、维护固定资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发生财产被窃、遗失、损坏等事故者,应认真查清责任,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按现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本行各种财产凡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均作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含500 元)。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点钞机、铁皮柜、计算器、打捆机、压数机以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本行固定资产分为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和土地五类。
一、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包括:
1 、房屋及建筑物。房屋指营业、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备; 宿舍等房屋以及钢、木架活动房屋,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如水、暖、电、卫、 通风、电梯等设备,均包括在房屋价值之内;建筑物主要是指水塔、蓄水池、污水池、水井等。
2 、交通运输工具。指载人和运货、运钞用的各种运输工具,如各种机动车、兽力车(包括牲畜)等。所有作为运输设备组成部分的附属装置,都应列入运输设备的价值。
3 、电器设备。指计算机、电传机、复印机、空调机等电子。通讯、 电器设备。
4 、管理、业务、生活用具,指办公、业务、生活用具,如炊事设备、 医疗器械、打字机、照像机、收录机等。
二、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行不需用、已经过上级行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五、土地。指本行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计价是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
一、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为原值。已经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为原值,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
二、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借款等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购建成本为原值。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更新改造基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以后的价值为原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为原值。
六、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用拨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七、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为原值。
第七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折旧和折旧基金
第八条 全行固定资产从1989年起实行分类折旧,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统一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所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中规定的年限计算。
第九条 计算、提取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平均年限(即直线法,下同)和工作量法。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作量法。下列专业设备的折旧,按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一、客、货运汽车(含运钞车)的折旧根据单位里程折旧额和实际行驶里程计算、提取;
二、大型吊、运设备按每台班折旧额和实际工作台班计算、提取。
平均年限法。除上述车辆、设备外,其余固定资产的折旧,均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提取,即根据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比例,每年均等计算、提取。
第十条 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净残值和净残值比例。
一、工作量法的折旧额,按设备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规定的总工作量确定。
计算公式为
原值-预计净残值
(一)每台班折旧额=-----------
规定的总工作台班数
二、平均年限法的年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
限确定。
计算公式为:
1 -预计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
规定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季折旧率=年折旧率÷4
三、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残值减去清理费后的余额。
四、净残值比例。各类固定资产净残值比值,在原值3 %--5 %范围内,由总行确定。
第十一条 折旧提取时间。
固定资产折旧按季提取,即根据各类固定资产季折旧率和当季各月初各类固定资产原值计算,并计入当季成本。
月内新增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季节性使用的空调、采暖设备,其全年应提折旧,应按四个季度均等提取。
第十二条 由于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及由于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处理设备的行报分行审批予以提前报废,分行应报总行备案,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补提方法是:未提足的折旧,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在用期间已提折旧和从购置到报废的月数,分季补提。
计算公式为:
在用期间已提折旧额
季补提折旧额=-------------
在用期间季数
应提折旧额-已提折旧额
补提期季数=--------------
季补提折旧额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第十三条 经财政部批准,暂借本行信贷资金购买的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在投入使用后,分六年每年按年折旧率16.67%提折旧,提取的折旧基金上交总行。
第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一、土地;
二、 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折旧基金是各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各行提取的折旧基金除借用信贷基金购买的电子计算机提取的折旧基金以外,其余按国家规定交纲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应如数转作更新改造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折旧基金由各行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掌握使用。基层行的折旧基金,分行是否集中和集中多少,由分行定。基层行与行之间也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有偿调剂资金,集中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四章 固定资产修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电器设备、管理用具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中小修理。
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是固定资产的局部更新。其主要特点是:修理范围广、费用支出大、间隔时期长、发生次数少。
固定资产大修理范围:(一)房屋及建筑物的翻建和改善地面等工程。房屋及建筑物因受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风灾等)造成部分毁损而进行的修复,也可作大修理。(二)机电设备和运输工具进行全部拆卸,更换和修复全部磨损零件等。
二、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是为维护和保持固定资产正常状态所进行的经常修理。其主要特点是:修理范围小,费用支出少、修理次数多、间隔期较短。
固定资产中小修理范围:(一)房屋及建筑物的局部修缮。(二)机电设备及运输工具局部检修、更换部分零件、排除障碍、清洗设备。
第十八条 各行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合理安排修理项目。基层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每年应编制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报上级行审批。各级行大修理计划由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向财产管理部门提出,由财产管理部门根据费用开支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各行固定资产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发生的固定资产中小修理费,直接列入成本。在我行尚未建立大修理基金的情况下,发生固定资产大修理费,采取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一般不超过四个季度。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摊期的,经上级行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两个季度。

第五章 固定资产出租和租赁
第二十条 出租固定资产。各行暂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仍作为各行的固定资产,由各行提取折旧。出租行的租金收入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的来源,其折旧应从租金中提取。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租赁。
一、租用固定资产。各行因工作需要向其他单位租用营业、办公用房、单身宿舍和运输工具等,应付给出租单位租金。承租期满不转移固定资产所有权,承租期间本行不提固定资产折旧,租金进成本。租入的固定资产,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放在本行固定资产科目内。
二、机器设备租赁。各行因工作需要,但由于资金不足一时无法获得急需的设备如电子计算机,应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租入。基层行的租赁项目,应编制计划,报上级行审核批准。
租入的设备,承租期满,所有权归本行,在租赁期间,应视同本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租赁设备所需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手续费、利息及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由租赁行在该项设备提取的折旧基金和租赁行的更新改造基金、发展基金等支付。

第六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转移
第二十二条 增加和调入固定资产,应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调出的固定资产,应由财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固定资产调出本行,实行有偿调拨。新的按原购买价格或国家规定的价格调拨,旧的按质论价,作价无论大于或小于帐面净值的部分,均由调出行冲销。
固定资产在本系统之间调剂,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经上级行同意也可无偿转让。经上级行批准调拨给系统外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盘亏,由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报损的固定资产应注销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五条 报废固定资产。
一、一般性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经上级行批准,作报废处理。
二专项设备、设施及房屋建筑物需要报废的,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如汽车、房屋建筑物应由车管、房管部门进行鉴定,各种微机、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取得证明,经上级行批准后,正式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调拨的收入和固定资产报废后变价净收入,留各行作更新改造资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经上级行批准,隶属关系改变,机构合并或撤销的行固定资产的划转:
一、合并行的财产全部移交并入行。一个行分别并入几个行的,其财产由原行根据人员及业务情况,研究提出方案,连同财产清册送上级行核准后办理。
二、撤销行的财产,由撤销行负责进行认真盘点,核实帐物。清理完毕后,编造财产清册,报上级行核准后处理,不得擅自处理和私分。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多缺的处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 本行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盘盈、盘亏、变买、报废和调拨以及由于灾害事故发生损失,处理权限如下:
一、盘盈、盘亏、灾害,发生多缺,每笔金额在1000元(含100 元)以内的,由基层行单位负责人核批;每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由中心支行核批,每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报分行核批。
二、变卖、报废和调拨:每笔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由基层行负责人核批“每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20000 元(含2 万元)以内的,报中心支行核批;每笔金额在2 万元以上的,报分行核批。
第二十九条 房屋建筑物的变卖、报废处理,不论价值大小,统一由分行核批,分行在批准的同时报总行备案。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分工如下:
财会部门负责组织全行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工作,正确计算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
财产总务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对各类固定资产规定统一的管理手续,并负责固定资产的数量核算。
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财产管理制度,负责合理有效地使用财产,做好日常保养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把固定资产管好、用好。
第三十一条 新增固定资产。对新增固定资产,财会部门要协同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交接凭证,认真搞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和交接工作。财产验收和交接的工作主要有:(1 )清点数量,看实物与凭证所列数量是否一致, 所附备件是否齐全。(2 )检查质量,看设备性能是否良好,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3 )核实造价,看新增固定资产的造价和购进、调入价格是否符合实际。验收结束后,财产管理部门根据新增固定资产的有关原始凭证,及时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登记簿(《会计制度汇编》)附式四十一)。财会部门根据新增固定资产的原始发票,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
第三十二条 调出固定资产。调出固定资产时,由调出行的财产总务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会计制度汇编》附式十九)并写出固定资产调出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阅同意,送财会部门审阅后,按第七章固定资产多缺的处理权限进行报批。
调出固定资产应注意以下问题:(1 )检查调拨手续, 对没有调拨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财产管理部门有权拒绝调出。(2 )核实实物, 对数量短缺或部件不全的固定资产,应坚持在配备齐全后移交给接收单位,各种专用资料(如汽车、计算机使用、保养说明书等)要随同调出设备一并移交给调入单位。
第三十三条 报废固定资产。各行对固定资产的报废,要严格掌握,慎重处理。固定资产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由财产总务管理部门、财会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组成鉴定组,其主要工作是:1 、核对实物, 查明报废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所列各项内容是否一致,防止发生漏洞。2 、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查明是否能够修理或改装使用。3 、 查明报废原因。3 、查明报废原因,对未到正常使用年限的过早报废和由于非常事故造成的报废,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认真加以处理。4 、对报废固定资产残值进行估价, 做好固定资产的变价处理工作。
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财产总务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报废单分别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帐、卡,注销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第三十四条 清查固定资产。各行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每年至少要在年终决算之前进行一次。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核对帐帐、帐卡、帐实是否相符,包括:
1 、 财产总务管理部门:各类固定资产卡片中登记的固定资产数量应与该类固定资产登记簿中登记的固定资产数量相符。
2 、财会部门固定资产总帐余额应等于各分类明细帐余额相加之和, 各类明细帐余额应等于财产管理部门各类固定资产卡片中登记的固定资产原值相加之和。
在固定资产清查中,财产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核对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多缺时,由财会人员与财产管理人员共同填制固定资产多缺报告表,按规定的报批权限进行审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清查固定资产还必须注意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维护情况,了解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使用不当,有无保管不善等情况,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的地方,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在日常管理中,各单位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的帐卡、领用、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财产总务管理部门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的财产。工作人员对自己所用的财产应保证其完好、无损,调出本行时,所使用的财产应向财产总务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所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全部责任,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行内工作人员应支持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各行应重视和加强专用设备以及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对所属行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出现的问题,上级行应及时调查,帮助解决。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的财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行每年必须按规定编制《固定资产表》、《主要财产明细表》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报送上级行。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财产物资、低值易耗品,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条 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1989年1 月1 日起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汴政办〔2004〕36号




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
  市政府办公室八项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实行值班责任制,值班室设专人昼夜值班。遇节假日或紧急事项,办公室统一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和领导同志带班。
二、值班工作的主要任务:接收、传达和办理各部门、各县区通过电话向市政府报告的紧急、重要事宜,答复电话查询;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会议的电话通知(非综合性市长办公会议由有关业务科室负责通知,市政府职能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承办会议的业务科室或职能部门负责通知);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与省政府办公厅的电话联系;负责整理编写值班报告;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对上级的电话通知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的电话报告,值班人员应认真、准确地记录,以值班报告的形式及时送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阅示,并按照批示要求迅速、准确、认真办理,办理完毕后及时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四、对于领导交办的事项,值班人员应认真抓紧办理。对紧急、重大事项,应立即电话报告有关领导,做到不误时、不误事、不出差错。
五、值班人员应努力熟悉机关工作业务,认真负责,坚守岗位,遵守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对来市政府办事的有关人员应热情接待,搞好服务。
六、及时了解、掌握市政府领导外出公务活动情况,市政府领导离汴外出,有关业务科室应提前将时间、地点等情况告知值班人员,到达驻地后还应及时告知住址、停留时间;值班人员应认真登记或记录,以保持与外出领导的联系。
七、值班人员要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不脱岗、不间断,保证值班工作正常、连续、高效运转。




市政府办公室文印管理制度

一、文印管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文印室主要承担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文电、资料的打印任务。
(二)凡需要打印的文电、资料,必须经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由秘书科登记、编号后送文印室打印。
(三)汴政、汴政文、汴政办、汴政办文、会议纪要等编号文件,应先由承办科室校对,经专职校对复校,方可印刷。除此以外的文电,由各科室自行打印,需印刷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交文印室印刷。
(四)计算机、一体印刷机要定期保养,所打印的文件、校样不准乱摆、乱放,一律放在固定的文件夹或抽屉中。
(五)文印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对涉及敏感事项的文稿,要严格保密,打印的校样和印刷用版纸均应销毁,存盘文件应删除。
二、复印管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复印室主要承印市政府办公室需要复印的文件、资料、信函和材料等。
(二)凡需要复印的文件、资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各科室填写复印单统一送文印室,复印员凭通知单方可复印,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三)密级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自行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的密级文件,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复印。复印的密级文件应和正本文件同样管理。
(四)需要复印的文件、资料应在20份以下,20份以上送文印室用一体机印刷。
(五)复印机指定专人管理与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复印文档、资料和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文稿。



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立卷与档案管理制度

一、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文书立卷、档案管理工作,由秘书科负责。
二、文书立卷、归档范围:凡本单位在工作、经济活动及基建维修等方面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声像资料、会计材料、图纸材料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1.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文件,中央、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等。
2.省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及办公室的重要文件、电报、函件等。
3.市政府、市办公室的文件及其发文登记本。
4.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5.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召开会议上的讲话(由各业务科室收集)。
6.市长、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省政府会议带回的文件和市长、副市长在会议上的发言材料(由参会的工作人员负责收集)。
7.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请示、报告、总结等法规性备案文件。
三、档案的接收
1.各科室每年一季度要将上年的文件、资料(包括各科室对口市长、秘书长的文件材料)等,整理并打印文件材料目录后,交秘书科档案室立卷归档,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2.声像档案于会议或活动结束半个月内归档。
3.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应分别整理、分别组卷。文书档案应在第二年一季度向档案室移交,会议档案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业务部门保存1年,期满以后及时归档。
四、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材料齐全整理;2.分类合理、清楚;3.保管期限划分准确;4.案卷标题简明确切,合乎文法;5.排列有序,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没有金属物;6.目录齐全,打印或书写工整,严禁用圆珠笔和铅笔。
五、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1.办公室工作人员借阅发至县团级的中央、省委及其办公厅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文件,可直接向档案室工作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发至地市级的秘密文件,视文件内容,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2.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文件、档案,应持本单位介绍信,视文件内容,分别由主管秘书长或秘书科科长批准。
3.查阅文件、档案,一般在档案室查阅。
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拍照、转借文件、档案;因工作需要,必须摘抄和复印的,应视密级由主管领导批准,并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同意,不得抄录或复制与查档内容无关的档案。
5.要爱护文件和档案,不准在文件和档案上涂改、折叠和加注符号。
6.借阅文件,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归还时经清点无误,方可办理退还手续。


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规定、保密纪律和机关的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积极同危害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决不允许利用党和国家的秘密谋取私利。
二、机要室对收发和内部运转的机要文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等,应认真登记、编号,交接时履行签字手续。
三、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翻印、复印,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使用范围,不得自行摘录、抄录和对外泄密。领导在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上的批示,需要下级部门贯彻落实的,应由工作人员另纸誊写批示原文,为说明问题,可以概括标注原标题。
四、领导同志不得在家中阅读处理机要文电,工作人员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交接机要文电。
五、机要文电应统一由专人保管。因工作需要借阅、传递机要文电,应履行手续,妥善保管,用后及时退还。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得外借。
六、草拟文电内容涉及秘密事项,起草人应根据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印制秘密文件应在机关打字室或机要印刷厂。
七、做好传真机通信和计算机贮存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工作。加强无线、有线通讯的保密管理。电报联系工作凡涉及秘密事项的,必须使用有保密设施的电信设备,有关电文和记录要按秘密文件管理。
八、在涉外活动中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凡国内未公开发表的秘密事项,不得向外国人泄露;任何人不准私自携带秘密文电、资料出境。
九、市政府领导的住址、办公地点、电话号码、汽车牌号、领导工作安排、外出时间等情况应注意保密,不允许向无关部门或人员透露。上级领导来汴活动安排要严格保密。
十、各种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应按期整理、归档和销毁。作废的文电草稿应予妥善处理,不准倒入垃圾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混入公开发行的报刊中出售。
十一、上班时间临时出门应锁门,下班时清理桌面,文件入柜,关窗锁门。会客时应注意保守秘密。不准把外来人员单独留在办公室,不准在办公室留客住宿。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所经管的文件、材料交接清楚,方可办理工资、人事手续。
十三、加强保密教育。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定和各项制度,对办公室各涉密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保密措施;机关保密领导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对模范执行保密规定的,予以表彰;对失密泄密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市政府办公室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学习和培训
凡由党校、组织、人事等部门举办的在职干部学习和培训,由人事科提出意见并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意见,由人事科请示主任、秘书长同意后实施;需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研究决定后实施。
二、考核、推荐和提拔
(一)干部推荐、考核和提拔在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集体领导下进行。
(二)干部的推荐和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机关人员职务调整、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科级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和提拔,年度考核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主管领导意见、秘书长和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的程序进行。提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副县级以上干部的年度考核和推荐提拔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进行。
三、奖惩
(一)办公室各种评先奖励工作,一般以科室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征求主管领导意见,需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研究的,研究后决定。
(二)凡严重违犯办公室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取消年度考核评先资格;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政府形象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干部调配
(一)办公室调入干部要按照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严格考察,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办公室原则上不借调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帮助工作的,由借调科室提出借调理由和人选,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意见,经秘书长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并在人事科备案。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二)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由人事科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根据工作和培养干部的需要,办公室对不同工作岗位的干部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使干部能够胜任不同岗位的工作。
(四)需要调出办公室的人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同意后,由秘书长、主任办公会研究,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
五、工资管理
(一)及时办理干部正常晋档和晋级;特殊情况或文件规定需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按决定意见办理;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须报经人事科审核后办理。
(二)凡调离工作岗位的正县级以下职务工作人员,均应在调离后的1个月内由人事科负责将其工资关系转入新调入单位;特殊情况按照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意见办理。
六、职工管理
(一)工人技术等级晋升和专业技术人员考评职称,由人事科负责审核并按有关政策办理手续,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
(二)办公室各科室原则上不使用临时工。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工的,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征求主管副主任意见,报经主任、秘书长同意,由人事科或用人科室考察后方可使用,并在人事科备案。
(三)办公室每年要与临时工签订用人合同。临时工的工资,由人事科与行政科提出意见,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请假休假
(一)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严守岗位不串岗;科室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天,由本科科长批准,两天以上由主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批准;科长请假须经主管副主任或副秘书长批准;副主任请假经主任同意,报秘书长批准;主任、副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批准;秘书长请假由市长批准。病假需持市级医院证明,按上述程序办理。
(二)干部、职工探亲假、婚假、产假及工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后勤保障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
(一)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机关的监督。
(二)单位购买物品实行统一采购,没有经手人、科长签字、领导审批,会计不予报销。
(三)机关财务实行层级审批的制度。5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的办公室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批。
(四)财务每月报表,送达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财务主管领导审阅。
(五)公款借支程序:工作人员在出差及公务活动中,需临时借用公款,须打借条,报请办公室主任或主管主任批准。出差人员返回后一周内,须到会计室结清欠款,否则,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过期一个月不结帐者,会计室从个人工资中扣还。
(六)差旅费报销,原则上按市有关规定执行。住宿、乘车(船、飞机)要按财务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
(七)手机费、电话费,严格按照市纪检委及办公室规定的报销标准执行。
(八)购书费用。各科室工作业务用书,须列出购书目录,由主管秘书长审批;凡购书费超过200元者,须到行政科进行固定资产登记。购书发票须写清所购书名、册数(附清单),方可报销。临时购买图书资料,须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九)各科需打印的材料、文件在办公室打字室打印,确需在外打印的,必须经秘书科同意并开据打印通知单(写清打印材料、文件的数量及经办人姓名)方可到指定地点打印,办公室凭打印通知单给予结算。
(十)丧事、遗属补助,严格按照国家的丧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驾驶员和车辆管理
(一)加强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确保行车安全。
(二)确保正、副市长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用车,其他人员因公务用车由司机班统一派车。
(三)其它任何非工作用车,在市内用车需经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出市(所辖县、区)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省由秘书长批准。
(四)驾驶员不准酒后驾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故障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五)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内值班的司机,必须到市政府值班室报到,并服从市政府值班室的调度。值班司机要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外出时,必须向值班室报告。
(六)车辆进厂维修需经过司机班长的检查鉴定,司机班要开具维修通知单(写清维修项目、车号、经办人姓名),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办公室凭维修通知单给予结算。
(七)办公室所有车辆报销过路(桥)费,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和司机班长管理审核,按实际出车地域报销费用。过桥过路费必须每次一清,不累计报销,不准虚报、代报。其他人员过路(桥)费票据不予报销。出车补助(出市)按实际出车地域、天数由班长负责登记,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签字,按财务程序审批报销。
(八)办公室所有车辆应按行车公里数领取油票,如在外地加油应计入当月油耗。每月公布一次车辆耗油情况。如发现违反规定使用油票的,严肃处理。
三、车辆肇事责任赔偿
(一)驾驶员要服从司机班统一调度,模范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为领导、为机关服务的思想,做到安全行车无事故。
(二)在执行任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本单位报告;事故不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而私自协商解决处理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三)驾驶员不准私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应承担一切后果;单位领导要求亲自驾驶机关车辆,需经主管秘书长同意后驾驶员方可将车辆交出。
(四)驾驶员凡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被处罚款的,罚金一律不予报销。
(五)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者,个人分别承担车辆修理费用的百分之十、百分之七、百分之五的经济赔偿。
(六)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停存,造成辆被盗、丢失、损坏,本人应承担实际损失30%的责任赔偿,同时办公室作出调离司机岗位六个月的处罚;因公出车,但由于个人主观因素(停放车辆不落锁或不按规定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本人应承担实际损失20%的责任赔偿。
四、绿化和环境卫生
(一)绿化员要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领导,牢固树立服务机关的思想,刻苦钻研业务技术。
(二)加强对机关的花卉树木管理,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按季修剪花草树木,做到不涝、不旱、无病虫害、无杂草、无黄土裸露,搞好垂直绿化。
(三)按照机关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全年花卉的繁育生产,确保重大节假日、会议花卉的摆放和领导办公室用花。
(四)提高机关的绿化档次和水平,保证领导办公室花卉按时按量摆放。
(五)贵重花卉要登记造册。不得外借他人,如需外借必须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六)坚持机关卫生检查评比制度,爱卫会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设立卫生活动红旗。每月评比卫生先进科室,奖给活动红旗各1面,对评比最差的科室通报批评。

五、接待工作
(一)接待原则:接待工作要坚持热情、周到、节俭,按规定办事,严格执行接待程序,控制接待范围。
(二)接待范围:除市接待办接待范围外的领导;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领导;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上领导。
(三)接待程序:来客实行登记单制度。上述范围来客接待统一由主管后勤的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就餐(住宿)通知单,由行政科室安排,对口科室可派1—2人陪同,无通知单者办公室不予结算。
(四)接待标准:来客就餐一般按工作餐安排。需要宴请的,在汴期间只安排一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使用本地酒,陪餐限定1—3人。客人要求提高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在汴期间要求宴请亲朋好友的费用自理,住宿费自理。
(五)凡在接待中超出免费接待范围所购参观券、餐费、讲解费、照相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不予结算。
(六)凡外地、市和五县来本市交流、汇报工作的副县
(处)级以下人员,中午不能返回的,由主管副主任签发就餐通知单,后勤服务中心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一顿,每人标准20元,相关科室可派1—2人陪同。
六、会议室、办公房和公务班管理
(一)使用会议室应提前一天通知一科和后勤服务中心(一号楼会议室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安排,二号楼会议室由一科负责安排),并填写会议室使用通知单通知公务班做好准备工作。
(二)会议室应会前30分钟打开,并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要确保会议室整洁、卫生,并定期消毒。
(三)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安排两间办公室,配齐办公用品,兼职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副主任安排一间办公用房,配齐办公用品;已退出一线工作的领导,原则上只安排一间办公用房,配齐办公用品。
(四)公务班人员要遵守办公室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搞好服务。
(五)认真搞好领导办公室和会议室的卫生,坚持每天打扫,确保领导办公室和会议室整洁卫生。
(六)认真搞好会务服务工作。开会前30分钟备足开水,会议中及时倒水,每次会议结束,及时清理茶具、桌面,爱护公共财产,加强管理,保证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安全保卫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安全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卫科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交接班,做好当班期间处理情况的登记,对重大紧急问题及时报告和反馈有关领导。
(二)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凭工作证出入机关。进出大门要服从管理,门卫人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查问,任何人不得拒绝或强行入院。
(三)认真落实来客登记制度,凡到机关大院的外来客人,须持有效证件,由门卫电话联系,确定所找人在办公室后,认真办理登记手续,持会客单方可进入机关大院。出机关大院时,须由会见人在会客单上签字,交门卫查验后方可离开。
(四)对外来机动车辆实行验证登记制度,进院后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线路和交通标志,低速行驶(限速5公里),不许使用高音喇叭,不许放大收录机音量。并按指定区域停放,禁止乱停乱放,特殊情况需经保卫科长批准。外来自行车一律不许进入大院。
(五)机关办公楼不准留客住宿,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处留宿客人,特殊情况需经保卫科长批准。
(六)保卫科安排保安人员在市政府机关1号、2号办公楼实行24小时值班。到2号楼要求见政府领导的外来客人,由保卫科值班人员接待,并由值班室与有关科室联系,征得领导同意凭有效证件和会客单方可入内。为确保安全,工作时间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机关办公楼。
(七)认真做好上访人员和集体上访的疏导、劝阻工作,做到耐心接待、及时汇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要随时掌握事态发展,严防案件、事件的发生。
(八)深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认真做好市政府机关的安全消防工作。每月和重大节日之前要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市政府办公室收发工作管理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各种公文、报刊、信函的接收和发送工作由秘书科具体负责。
二、每年的报刊、杂志征订工作要提前制定出年度计划,报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后,按计划征订。收发人员要严格把关,不允许用公款征订与工作无关的报刊。
三、各种公文(不包括机要文件)、电报、信函、报刊、邮件的收发,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做到不积压、不丢失、不错发。急件要随到随发。
四、电报、机要文件、快件、挂号信件发送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不允许用公款发送私人信件。
五、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加密信函和机要文件的收发和管理工作,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六、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或私取公文、报刊、邮件,严禁私拆他人(单位)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