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无罪辩护/董振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43:40   浏览:9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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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北省**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摘要)

被告人王影(化名):基本情况及羁押情况略。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00九年十月一日十七时许,在**县**饭店,被告人王影(化名)因结账与王宝宝(化名)发生争执,并对王宝宝进行殴打,后又行至**县钢材市场地磅处对王宝宝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当日十八时许,王宝宝被他人发现并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王影的陈述;二、证人李**等人的证言;三、现场看验笔录及照片;四、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县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二)被告人王影(化名)的有关陈述

问:你把那天下午喝酒的情况讲一下?

答:2009年10月1日下午4点多,我正在市场上,老二(指王宝宝)找到我叫我去喝酒,我同意了,我俩一起来到**饭店喝酒吃饭,我俩先要了一瓶白酒,点了几个菜,就一起喝酒聊天,喝完后又要了一瓶白酒,喝了多少我也记不清了,后来的事我就记不清了。

问:你俩的谈话的内容?

答:打牌,饭店的炒菜不好等闲聊内容。

问:在饭店喝酒时你与“老二”发生过争执或斗殴吗?

答:我喝多了我记不得了。

问:饭后你与“老二”去哪了?

答:我不知道了,怎么离开的饭店我记不得了,谁算的账我也记不得了。

问:你去过地磅那吗?

答:我记不得了,当天晚上我因喝多了酒,不知怎么就躺在村东的地里,半夜把我冻醒以后我回的地磅处小房里,当时小房门锁着,我从窗户那跳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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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以前向公安机关供述说,那天你同“老二”喝完酒后你去“*村”东面的耕地里睡觉了“老二”干什么去了?

答:我喝酒喝多了,不知道了。

问:你为何到耕地里睡觉?

答:我真喝酒喝多了,不知道了。

问:向王影(化名)出示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一双布鞋。问:王影(化名)这双鞋是你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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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一九八0年内延长部分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一九八0年内延长部分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建议》,决定在1980年内,除一般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期限办理外,对个别重大、复杂案件的法定办案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一、对于侦查过程中,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期限侦查终结的重大、复杂案件,需要对被告人延长羁押期限的,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对于起诉过程中,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期限办结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
三、对于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期限审结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分别延长办案期限,对一审的可再延长一个月,二审的可再延长一个月。



1980年9月26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9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
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
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
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将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企业清算时中外合作者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七、企业清算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各项权益性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部分,为清算净收益,视同利润,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以下原则向投资者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章程的约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八、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完毕,外商撤出股权,中方投资者对分得的剩余财产,应根据不同的性质、形态和中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其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三部分财产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企业改由中方投资者继续经营的,三部分财产继续留给企业使用,其中,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及用这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并入公益金;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并入应付职工福利费;结余的住房周转金及用这项资金购建的财产,并入住房周转金;结余的工会经费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转入新企业的工会帐户中。(2)企业解散时,中方投资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其中一家或两家拟撤出股权,三部分财产应主要留在中方职工所在的企业按规定使用,具体分配比例,由各中方投资者协商确定。(3)外资企业终止,三部分财产交给接收单位按规定使用。
九、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提出的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于十五内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并办理财政注销登记手续。
十、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在办理注销手续之前,企业的清算方案、档案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保管;外资企业由财政机关保管。
十一、各级财政机关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财会工作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处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