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不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57:52   浏览:8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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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不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唐青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害人单位是否可以“遭受物质损失”为由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曾经有侵犯商业秘密罪附带民事赔偿的判例。2006年3月1日人民法院报四版《西安一高工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一文报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曾任高级工程师的被告人裴国良,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详细案情见本书有关案例评析部分),西重所在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裴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后,将裴某及中治公司共同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西重所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那么,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满足哪些条件,而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能够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须符合以下条件:(1) 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4)原告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或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只有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法院才会受理。故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而言,其中既不涉及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也不涉及因财物被毁而遭受物质损失,因而依法不应属于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本案中西安市中院受理、审理西重所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做法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也被许多的法律专家认为是错误地、跳跃式援引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通过刑事手段解决”。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不属于法定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通常情况下是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但这并不是说商业秘密权利人就不能再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了。如有必要,权利人是可以通过在刑事判决后向侵权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侵权人的赔偿损失等的民事责任的。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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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就业机制,改善就业环境,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就业的工作情况。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促进就业工作的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大中专院校应当以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工作环境、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福利待遇、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宣传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和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提供支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保障和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健全就业服务功能,统一就业服务流程,规范就业服务标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指导;
  (二)代理招聘;
  (三)异地招聘;
  (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五)劳动保障有关事务代理;
  (六)其他就业服务。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参加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实施培训的机构申领培训补贴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劳动力资源状况统计调查和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调查和登记所需要的数据资料。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反映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建立用于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的公共实训基地。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措施,加强信息服务,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依照国家规定放宽资金、经营场所等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劳动者实行小额贷款财政贴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担保体系,支持和鼓励小额贷款担保服务机构和担保企业为劳动者、企业的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根据市场需要,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自主创业劳动者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回乡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回乡创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组织开展创业项目采集、发布和咨询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和支持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就业援助计划和方案。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就业援助计划,宣传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援助。
  第二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适时提出设定和调整方案。
  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接续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政策,鼓励和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平等自愿、市场主导、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加强区域劳务合作,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和用工信息沟通机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业劳动力资源状况,面向市场需要,制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建设劳务输出基地,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劳务品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有求职愿望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就业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挪用、侵占就业专项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现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企业所得税、人均营业净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限额为29.84亿元。该公司2007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在上述限额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