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钟建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21:31   浏览:8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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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

钟建林


  朋友,你借过钱给别人吗?你向别人借过钱吗?有过什么麻烦吗?愿意为借钱的事情到法院打官司吗?如果你并不愿意为借钱的事情劳神费力到法院打官司,那么不妨仔细阅读本文的一字一句,读完肯定会有收获!
——题记
  一、意识理念篇

  1、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亲友有急,急需花钱,救急不救穷,该帮的忙还得帮,该借的钱还得借!解人一难,助人一力,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

  2、俗话又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酒后不语真君子,财上分明大丈夫”。亲友关系感情再好,借钱还钱一事也必须钉铆分明,容不得半点随便、急躁和马虎!必须有意识地防范借钱还钱中的法律风险!

  3、为避免引发纠纷,借贷双方都要有完善借款还款手续的法律意识。借款人应主动出具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不要碍于情面说不出口。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当场书写借条时,应有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证,事后及时补写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则应当主动出具收款收据,借款人则应妥善保管好还款证据。

  二、细节技巧篇

  (一)从出借人的角度

  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

  如果借款人为公民个人,应要求借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下同)原件,看清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并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签时间。如果借款人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则应由其监护人出面借钱。如果借款人现实际居住地址与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不一致,则应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现实际居住地址(尽量详细至所在楼栋的门牌号码),并留下联系电话。

  如果借款人为法人(含其他组织,下同),则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供查验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借条上必须加盖法人经工商备案的印章,并由经手代理人签名。经手代理人必须提供经法人盖章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关对现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方面的注意情况同上。

  2、注意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

  应要求借款人当面亲自书写借条,并正确地签名或盖章。签名、盖章时要各方当事人均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借款人为公民个人的,签名应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不能用乳名、小名、化名、代号、绰号、名字谐音等。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名,而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签名应当用正楷字体,以便于辨认。签名应当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书写,不能用蓝色圆珠笔书写,以便于保管。不能以电脑打印姓名代替借款人亲笔手写签名。

  借款人为法人的,所盖公章的文字字样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样一致,而且公章应为该法人最高效力的公章,而非“财务专用章”、“项目部章”等部门小章,以防发生纠纷后法人对该公章的效力不予认可。借款经手人为法人代表时,则须明确借款债务人是该法人代表本人个人还是其所代表的法人。如果法人代表明确为法人借款,但以自己是法人代表,无需加盖法人公章为由而表示不愿或不便加盖法人公章时,那么出借人应坚持要求其写明债务承担者是该法人代表本人个人而非其所代表的法人。

  3、注意借条的基本要素

  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要明确到年月日)、是否支付利息等基本要素。借款时,出借人务必问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比如走私、诈骗、赌博、买卖毒品或者贩卖人口等等,就应当断然拒绝。否则,如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款将不受法律保护。

  4、关于如何约定利息

  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利息数额或者利息计算办法即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和利率,则视为无息借款。利率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目前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为5.31%,四倍则为21.24%。因而如果约定“月息两分”的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24%,即已略高于法定的最高民间借贷允许利率。约定利率时,应明确载明利率的具体表示方法。具体表示方法主要有: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用“‰”表示;3)日利率,用“/万”表示。

  5、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

  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原件被盗窃、丢失或受到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品接触。缺角或者缺字的借条,其证据效力就可能有所减弱。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一般情况下只需使用复印件,以避免过度使用原件而致原件损坏,也防止居心不良的借款人骗取、抢夺、毁损借条原件。如果借款人骗取借条原件后立即销毁,会导致事实难以说清的被动局面。如遇借款人抢夺或者暴力抢夺借条原件,而后将其撕毁,以达到不履行债务之目的,就应当及时报案,因为对方已涉嫌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如此,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可立即做笔录,笔录的相关内容对借条原件载明的事实可以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偷窃借条原件,亦可能涉嫌盗窃罪。如果纠纷确实不能友好协商解决,那么借条原件只应在法庭上出现。

  6、注意诉讼时效规定

  如果借款系借条上载明了借款期限的借款,则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后次日起计算。如果系未明确载明借款期限的不定期借款,则诉讼时效期间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长20年,从借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借款后20年内的某一天出借人催告过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比如三个月)还款,而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还款,那么如果出借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后的两年内起诉,且无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则两年之后依然会超过一般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应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为法律不会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避免诉讼时效规定对出借人不利的解决办法:如果还款期限过后即将届满两年,而借款人确无钱可还,那么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如果借款人不愿意更换借条,则出借人应及时发出催款函或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以便形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如果借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经多次催款仍然未还,出借人则应及时提起诉讼寻求解决。

  7、要强化催款证据的收集保管意识

  出借人应收集保管好有关催款的证据材料。对于约定了借款期限而未如期还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原件上签署请求延长还款期限的意见并签名、签时间,或者由借款人另行写出还款计划或催款证明等。对于借款期内借款人已归还了部分借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原件上签署“何年何月何日还款多少元,尚欠多少元未还”的意见并签名、签时间。对于借款人不愿在借条原件上签署足以证明出借人催过款的意见的,或者有意躲避出借人的,出借人催款时,最好带上两个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以便一旦需要进行诉讼,就有符合证人资格的证人出庭提供确有证明力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出借人曾及时主张过权利,进而证明出借人的起诉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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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
成因及解决对策

肖景炎 张玉玲

近年来,一些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不诉率高、撤案率高、而起诉率低,尽管这种现象引起了检察机关有关部门的重视,并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但效果仍不十分明显。笔者认为,目前检察机关要解决好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 认真分析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较低,主要表现有三种形式:(1)、从案件本身的性质上看,案值不大,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较小。出现了平常所说的“踩线案件”,如贪污数额5000元,受贿数额8000元等,对这类案件,如果有一笔犯罪数额的证据不够扎实,一旦发生翻证,就会导致案件的流产;(2)、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情况来看,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案件突破难。出现了所谓的“弹性案件” 、“疲软案件”,这类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侦查过程中所采取强制措施不力、案件一时难以突破,造成侦查周期较长。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处理上结果出现了所谓的“放纵案件”, “下台阶案件”。这些案件都经不起公诉部门的审查和开庭质证,结果案件证据流失,无法结案,形成进退两难的局面,最后检察机关只能作出勉强处理,给自已找台阶下。(3)、从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上看,职务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反侦查能力,查案难度大。由于侦查对象的身份和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旦立案,必然会在当地引起一定的反响,迫使检察机关前期的侦查工作必须进行得轰轰烈烈,这和后期侦查的草草收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严肃的执法活动形成了整个侦查办案期间的“大起大落”,甚至个别案件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未适时采取强制措施,不仅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提供了机会,而且在人民群众中留下检察机关“执法不严”的不好印象,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二、 查找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主要成因
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总体上来看,主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不能严格执法。但进行深层次地剖析,既有主观上存在执法不严的因素,也客观上存在的“地方保护”原因。如客观上表现为一些当地领导层中存在的“行政干预”,甚至于还有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等,但笔者认为类似上述的客观因素并非主要原因,而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原因是主要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1、 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检察业务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因此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也就自然成了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于是有些检察院便把“立案数量”作为工作标准之一,有的直接或变相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这样,无形中就给办案人员施加了压力,从而产生了“紧迫感”。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这就给以后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埋下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
2、 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从严格意义上看,它并不算是正式进入法律程序,只是为立案侦查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在办案实践中,初查工作,尤其是秘密初查对突破案件确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要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还要靠侦查来进行。但在查办具有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据这一点,主观上存在着重视初查,轻视侦查的思想,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告破。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因而自觉不自觉地产生了盲目乐观,沾沾自喜,认为案件侦查工作已大功告成,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形成了侦查不到位,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也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涉嫌职务案件,当初就是基于上述原因。从办案目的看,初查是为立案创造条件,而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两者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因此,一旦案件进入侦查阶段,稍有懈怠或动作迟缓,就会使一些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关键性证据随时都有流失的可能。所以,初查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侦查过程中对一些强制措施、侦查技巧等技术手段的充分运用,对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3、 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正是抓住了某些办案人员的这一弱点,采取“先守后攻”的办法进行反侦查活动。侦查阶段,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为对付侦查人员的侦查,往往采取以下办法:一方面承认其部分犯罪事实,麻痹侦查人员,先稳住阵脚,目的是避重就轻,避免侦查人员的进一步深挖;另一方面嫌疑人又把希望寄托于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伺机准备翻供,在公诉或开庭质证时,往往会出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新情况”,使得办案人员始料不及。因此,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应当成为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始终把握的一项原则,不要一拿下口供,就沾沾自喜,而是要十分注重和及时固定一些关键性的证据,注意对间接证据的收取,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真正把案件办成“铁案”。
4、 存在着重分工,轻协作的问题。检察机关对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的是侦查、起诉分设制度,强化了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无疑是一条成功的工作经验。但是,这种工作机制往往会使办案人员在查案中重视分工而轻视协作,从而为侦查办案带来的一些问题:如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对案件的适用法律、证据固定的出发点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会出现工作分歧。
三、 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应采取的对策
检察机关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必须改革办案的考评标准,将“三率”即“立案率、起诉率、判决率”作为考评自侦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还要对三个环节进行重点把握:
首先,在侦查环节上围绕证据搞侦查,解决“立案难”,确保“立得准”。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智商高、反侦查能力强、突破难的特点。办案人员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围绕证据搞侦查。办案中,应注重在侦查艺术上下功夫,采取巧用谋略、外围取证、重点突破法。对举报材料中线索模糊的,一般采用秘密、快速侦查、了解知情人,在不惊动被举报人的情况下,获取外围证据。
其次,在起诉环节上应加强侦查与公诉部门的配合,详审细查固定证据,解决“起诉难”,确保“诉得出”。审查各种证据,使之形成证据锁链是出庭胜诉的关键。对于凡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均应坚持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进行配合,在审查案件证据时,两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均应坚持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连性,使之形成链条,互相应证。对贪污案件,尤其是窝案,涉案人员多、犯罪数额大、帐目复杂,需要做到帐证之间、帐帐之间、帐表之间相互对应,帐据与供述相一致,书证与人证相吻合,被告人供述、辩解与其他证人证言相统一,才能堵塞其翻供的退路。
再次,在公诉环节应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共同应对“判决难”的问题,确保案件能“判得了”。对重大、疑难案件引入适时介入侦查机制,解决自侦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如在侦查环节,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坚持起诉部门适时派主诉检察官介入侦查活动,从庭审对证据的要求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做到立案环节早勾通,侦查环节慎行动,及时将证据的疑点排除,提高立案成功率。一是实行侦诉换位思考机制,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起诉难问题。证据是公诉的关键。整个检察机关应树立证据意识和侦查为公诉服务的观念,实行侦查、起诉换位思考机制,组织侦诉部门开展换位诉辩对抗赛活动,以彼此体验各自职责的异同,实现对证据要求的勾通,形成靠证据取胜的共识。二是坚持检察长跟庭考察制度,解决公诉人对胜诉信心不足的问题。对出庭支持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坚持由检察长进行跟庭考察,并组织侦查、起诉部门有关干警旁听观模,在庭审中,检察长一方面可以根据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发现翻供、翻证苗的头,及时提醒公诉人注意,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旁听干警从中了解法官对庭审证据要求的最新动态,以便指导今后的侦查工作。三是实行技术部门协助出庭制度,用科技手段,证实犯罪,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判决难”的问题。依靠科技手段在庭审中证实犯罪往往能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对复杂、技术含量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做到派技术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依靠展示技术鉴定的证明效力,证实犯罪。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卓长江烈士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卓长江烈士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卓长江烈士家属应如何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及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请示》(沪民优〔95〕第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颁发,由卓长江烈士的生父、母、继父、配偶、子女协商,协商不通,根据此案具体情况,可发给烈士的生母;
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由烈士的生父、母、继父与烈士配偶协商,协商不通,烈士的配偶得一半,其余部分由烈士的生父、母、继父协商分配,协商不通,各得三分之一。



199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