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证期间/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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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证期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丹 王长君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 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学术理论与实务上有三种观点。 
1、诉讼时效说。此说认为保证期间从本质上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它应当属于诉讼时效中的特别诉讼时效的一种,可以称为保证诉讼时效或保证时效。
2、除斥期间说。此说认为保证期间的性质绝非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
3、特殊期间说。此说认为,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具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和价值的,能够产生消灭债权本题效力的特殊期间。
笔者认同第二种说法。理由是:其一、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效力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免责。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是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效力存续期间。其二、根据除斥期间性质,保证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否则就失去了规定的意义。担保法第25条规定,在该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反过来说,在此之前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没有所谓中止、中断及延长等。其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是从债权人的权利在客观上发生时起计算。例如,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由此可以看出,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此时正是债权人客观上开始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其根据是债权人的权利在客观上发生。而诉讼时效则不同,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可见其根据侧重于债权人的主观状态。因此,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由于保证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实际上保证人是为了其他人而承担责任,在债权人、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所形成的三者关系中,保证人通常所承担的是单务的无偿的法律责任,并不享有要求对方对待给付的请求权。因此,法律有必要设定一段特殊的不变期间加以限制,以弥补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止保证人无限期的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届满时,债权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则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正是由于保证期间的性质,决定了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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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2〕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整合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行财资发[2006]6号)和《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纳入占有、使用权登记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 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对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区别对待,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区别对待。通过分类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行政运转提供物质保障,为事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 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现有的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单位可以占有、使用的资产规模,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由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事业单位按现有的资产规模,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由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有效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第五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要求,在登记《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时,对经营性资产作单独登记说明。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按市场化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招标管理,资产收益纳入市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管理、单位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依法变更、注销国有资产占有使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申报登记主体,负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的申报、领用和日常使用管理等责任,并对其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市审计、监察、法制、国土、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配合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登记管理、产权界定、产权变更、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收益使用,以及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等工作。



第二章 占有、使用权登记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基本信息资料;
  (二)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三)单位管理的经营性资产;
  (四)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 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市编委核定的机构及人员编制文件;
  (二)《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实际占有、使用资产规模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时,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申报数量应以单位在房管、国土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为主要依据。
  (一)已办有“两证”,但未按市政府[2010]8号令要求交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将“两证”纳入财政部门管理,并以此作为核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的依据;
  (二)未办理“两证”的单位,应积极主动向房管、国土部门申请补办,并以此作为向财政部门申办的依据;因对不动产改扩建、拆除、处置等原因不能准确反映单位现在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实际占有、使用状况的,应申请核办新证,并以此作为向财政部门申办的依据。
根据市政府整合经营性资产的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须单独办理“两证”。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办理工作流程:
  (一)由单位提供相关合法资料及申请,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单位提交的全部合规文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不予核准或调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的决定;
  (三)单位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单位,由单位按要求和规定程序重新申办。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遗失或者毁坏,由行政事业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经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证实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章 占有、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经批准分立、合并、脱钩改制的;
  (二)经批准进行资产调剂的;
  (三)单位国有资产因配置、处置等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其他变动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变更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和相应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批准整体拍卖转让,改变资产用途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解散、被依法注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事业单位改制后,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变资产性质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五 条行政事业单位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注销登记申请、单位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批复、合同或协议,以及经合法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财政部门核准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注销登记后,收回被注销单位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并按市政府审批意见监督处置相应的国有资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本细则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的,由监察、财政部门督促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提请市政府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对违纪违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陕西省水土保持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21世纪初期我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对策措施,全面推进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


水利部
2004年8月18日



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
(2004~2015)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对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定的任务,明确21世纪初期我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对策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纲要。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现状与问题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成效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真履行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预防监督,严厉查处违法案件,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坚持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取得很大成效,突出表现在:全社会及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得到了增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监督执法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县级以上发布水土保持法规性文件2000多个,全国有监督执法人员7.4万人,颁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1300多个,执法人员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持证上岗;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了县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达80%以上,开发建设项目共治理人为水土流失面积3万多平方公里,拦挡弃土弃渣8亿多吨,建成了一批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开展了城市建设水土流失防治试点工作,加强了城市自然植被、景观保护和水系绿化美化;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开始起步,完成了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和公告;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开始试点并逐步展开,在塔里木河、黑河等重点流域实施的生态调水,有效地遏制了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二)当前的人为水土流失问题
2.全国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十分突出。总体上看,重点防治区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成效突出,城市水土保持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广大农村牧区水土流失依然严重;气候变化、地质活动等自然因素与人为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共同作用,极大地加剧了水土流失的发生与发展。突出表现在:局部地区林草植被面积减少,水源涵养能力下降,加剧了洪涝灾害;西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继续恶化,长江上游、黄河中游水土流失严重,西南石灰岩地区陡坡开垦、“石化”面积扩大,造成土地资源匮乏、土地生产力下降或丧失,威胁人类生存;江河源头水土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绿洲、湿地和湖泊缩减;特殊生态功能区植被缺乏有效保护,导致水资源紧缺,生态功能退化;草原区过载过牧,乱采乱挖,长期得不到休养生息,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严重,沙尘暴频繁发生;东北黑土地过度垦殖、黑土流失、黑土层变薄;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破坏植被,随意弃土弃渣,导致江河湖库淤积,甚至诱发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城市开发建设、开山、采石、取土、挖沙,破坏自然景观。
(三)预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3.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表明,全国的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特别是人为水土流失仍呈加剧的趋势,每年新增人为水土流失1.5万平方公里,影响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家的生态安全构成威胁。面对严峻的形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同时,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人们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不强,重开发轻保护,肆意破坏植被,随意弃土弃渣;二是法制不够完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干预等问题;三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手段和设备落后,经费缺乏,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够高;四是全国的水土保持监测预报系统还不健全,监测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对水土流失的监控时效性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4.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落实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全面实施《水土保持法》,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分区防治战略,强化预防监督,落实管护责任,遏制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以坚决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5.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全面加强预防保护工作,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坚持“分类指导,分区防治”的原则,依法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监督区、治理区,健全分区防治、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坚持“依法行政,管理规范”的原则,依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
坚持“监测先行,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依法落实人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三)主要目标与任务
6.到2015年,建立完善配套的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健全执法机构,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有效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水土流失,从根本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植被覆盖率大幅度提高,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定期公告水土流失动态。
7.主要任务:
(1)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成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7个流域监测中心站、31个省级监测总站、175个重点分站和典型区监测点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结合全国防汛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水文站网,合理布设监测站点,全面提高数据采集、传输的质量和稳定性。对三峡库区、晋陕蒙接壤区、环京津风沙源区、退耕还林区、塔河及黑河下游区、南水北调等区域实施重点监测。每年对重点项目水土流失动态进行公告,每5年对重点地区进行一次公告,每10年公告一次全国水土流失状况;
(2)加强对生态环境良好区域保护工作的力度,制止人为破坏,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3)有效保护综合治理的成果,落实管护责任,使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持续发挥,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4)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全面展开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实施生态修复面积120万平方公里,通过自然修复,使大范围的植被覆盖率得到恢复和提高,水土流失程度大幅度减轻;
(5)加强“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工作,规范“四荒”土地开发方式,在“四荒”开发中,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保护天然植被和自然生态景观;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开发建设与水土流失防治同步,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达到90%以上,使80%以上的废弃土石渣得到拦挡和防护,水土保持功能得到恢复,生态环境更加良好;
(7)有效控制城市开发建设中的水土流失,使多数城市(镇)人居环境有较大改善,人与自然更加和谐,生态良好、环境优美,到2015年,全国建立100个国家级、300个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建立1000个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镇,推动水土保持生态示范村建设。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建设水土保持监测系统
8.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设。近一、二年内完成全国、七大流域和省级水土保持监测规划,2006年完成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一、二期工程,建立布局合理、覆盖全国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状况实施及时、准确、持续的监测,形成标准统一、定量准确、技术先进、时效性强的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立水土保持定期公告制度,建立并完善全国水土流失本底库和动态数据库,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9.主要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培养专业水土保持监测技术人才,制定数据采集、信息管理、设施设备条件等监测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监测工作年报制度,实现监测预报技术的规范化,建立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资质管理,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
(二)建立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
10.建立一批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近期国家重点抓好子午岭、六盘山、桐柏山、大别山、大兴安岭,岷江、大渡河、白龙江、赣江、湘江上游山地植被保护区;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植被保护区;首都水资源保护区、丹江口水源保护区、鄱阳湖周边保护区等预防保护重点工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也要建立本辖区的重点预防保护区。明确保护区界线,并设立明显标志。
11.主要措施:加大保护现有植被的力度,严格限制森林砍伐,禁止毁林毁草开荒,25度以上耕地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坚决制止一切人为破坏现象,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推行以电代柴、以煤代柴,发展沼气,逐步改变燃料结构,发挥林草植被的生态功能。
(三)全面推进生态修复
12.国家和省、地、县要划定生态修复区。在地广人稀、生态脆弱地区建立重点生态修复区,国家将重点抓好:塔里木河绿洲、黑河流域绿洲、青海三江源区、准格尔盆地、毛乌素沙漠和浑善达克沙地边缘、青海湖周边、白龙江上游的甘南及川北草原区、滇西三江地区等生态修复区。各省根据实际确定本省重点生态修复区。
13.主要措施:全面实施生态自我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和管理,改变粗放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禁止乱采滥挖,防止过度放牧;科学合理安排生态用水,恢复植被,保护绿洲和湿地;实行舍饲养殖、轮封轮牧、生态移民,封禁育林育草,退耕还牧,休牧还草,通过生态自我修复,恢复其生态功能;开展牧区水利建设,建设高质量的饲草料基地,发展集约化、可持续发展的畜牧业。
(四)强化重点监督区和“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
14.加强对各类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国家重点抓好:黄河中游晋陕蒙接壤区煤炭开发区、黄河中游豫陕晋有色金属开发区、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区、陕甘宁蒙接壤石油天然气开发区、长江三峡库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的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重点工程的监督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确定本级重点监督区和监督的重点工程,对本辖区的所有重点监督区和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督。加强对“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严格规范“四荒”及各类土地开发活动,实行保护性开发,减少对原生地貌的破坏,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开发与治理同步,恢复良好生态。
15.主要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力度,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建设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科学制定防治方案和研究治理措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对工程建设中的各类开挖面、边坡采取防护措施,弃土弃渣放置在规定的专门场地拦挡,裸露面恢复林草植被,施工场地进行综合整治,并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管理、监理、监测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严把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关;在监督管理区建立一批恢复治理示范工程。
(五)加强重点治理成果管护
16.加强对重点治理工程区的管理和维护。国家重点抓好有国家投资的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长江上中游重点支流区、京津周边风沙源区、草原区、西辽河上游区、东北黑土区、海河流域太行山区、珠江石灰岩区等重点治理区成果管护监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重点治理成果落实管护责任,同时,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本级重点治理成果管护区,落实管护责任。
17.主要措施:制定保护治理成果的相关政策,调动治理区群众积极性,按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成果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设立管护标志,建设管护设施,定期报告管护区情况;实行集体、个人、专业队等多种管护方式,明晰产权和使用权;治理成果允许拍卖、承包、继承、转让,同时要明确管护责任;严禁随意占用和破坏治理成果;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检查、监督,对破坏治理成果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大力推进城镇水土保持
18.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及城镇化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家主要抓好处于山丘区的经济特区和历史文化、旅游名城的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工作;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抓好代表不同类型区域的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工作,各市(县、区)抓好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镇、示范村工作。
19.主要措施:保护城市自然地貌植被,严格控制开山采石,实施裸岩裸地治理;对开发建设区的建设实施严格管理,控制和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对城市水系进行综合整治,提高水系绿化指数和城市雨洪调蓄能力;增加城市绿地,恢复和提高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对城市郊区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建设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实验研究、供市民观光休闲的水土保持示范小流域。
五、保证措施
(一)健全法规,依法推进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
20.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修改相关配套法规,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法规的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领导,建立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制
21.建立政府领导、人大监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和公众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的工作体制;建立预防保护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预防保护责任,实行任期内目标责任制。资源开发单位、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都要明确预防保护目标和责任。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22.加强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建设、设施配备、人员培训,建立稳定、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办事效率;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实现监督管理人员专业配套、学历达标、文明执法和持证上岗,积极推进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
23.紧紧依靠各级人大,定期开展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政府职能,确立执法主体地位,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纳入综合执法体系,推行政务公开,使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化;推行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对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五)增加投入,促进预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24.进一步落实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经费。向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专项经费,增加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监测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监督管理和监测机构应纳入国家行政或全额事业单位,保证正常的事业费;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职工教育;对依法征收的费用要加强监管,保证用于返还治理和预防监督工作。
(六)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
25.采取政府倡导、舆论导向、教育介入、媒体宣传等多种方法,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向全社会、各行各业、公众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紧迫性,开展水土保持警示教育;编写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科普教材,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提高水土保持的社会影响力。
(七)依靠科技,完善技术标准和服务体系
26.完善和深化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加大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加强对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预防监督工作的技术水平,注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水土保持中的应用、推广。加快水土保持信息化进程。建立水土保持信息快速收集、存贮、处理、查询系统,实现公用基础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宏观决策,依靠信息化带动水土保持工作的现代化。
(八)制订方案,全面实施预防监督纲要
27.各地应根据本纲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地区的预防监督实施方案,落实任务和目标,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的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中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等手段,落实预防监督工作责任制。
28.开展监测预报试点工作。每个流域机构、每个省都要抓2~3个监测预报试点,通过动态监测,为重点预防、重点监督、重点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