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4:26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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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X X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胡某一人出资设立福州市某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额。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胡某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x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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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政府和恶的人民

旷继东


  最近有两起令人瞩目的事件,一起是王帅在网上发帖被拘留,一起是温州的“房事门”。王帅的遭遇让人联想起多年前的孙志刚事件,后者以生命换来了收容遣送制度的消亡,前者也注定会由自己的“因贴获罪”而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符号,虽然类似的事件在之前屡有发生。
两起事件的是非已不必讨论,但在面对事件的过程中,尽管两地政府距离遥远,相关人员最初的反应或表态却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这一现象让我觉得还是有进一步探究的必要。
王帅事件中,政府人员的说法是,(王帅的帖子)“严重损害了灵宝的形象,特别是伤害了市抗旱工作指挥部和市水利局负责同志”,“市抗旱办、市水利局的一些负责人不是受到同学、熟人的询问,就是受到一些电话的谩骂干扰,严重侵犯了其人格和身心健康”,而认为王帅则是“因家人对征地地上附着物赔偿款项不满,他多次咨询相关部门后认为政策不公,拍摄了部分照片炒作此事,意欲达到个人目的”(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09-04-13/10073845286.html)。
温州“房事门”事件中,政府人员说,“这个事件不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也不存在如何处置官员们购买的安置房的问题,将来补上差价就行了”,对于网上发帖者,则评价说:“是别有用心的人在扩大事实 ,吸引媒体注意”、“闲着没事干”、“这是个有心人 ,但不实事求是”(http://news.sohu.com/20090410/n263316927.shtml)。
通过这些话语,如果不考虑其他的事实,旁观者的脑海里一定会浮现出两个对比强烈的形象,即受尽冤屈而又无比善良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刁蛮古怪邪恶奸诈的王帅和网友们。
或许,王帅们并不能代表“人民”,甚至可能只是“人民”中的极少数,因此本文题目所说“恶的人民”又有些不确。但在政府许多人员的眼里,王帅并不是特定的,揭露“房事门”的网友更没有确指,换成任何一个“人民”中的其他人,都不会影响政府人员的表述,从这个角度来说,王帅们又能够代表着与政府相对应的“人民”,王帅们的恶在这些政府人员观念里等同于“人民”的恶也并无不当。
既然“人民”是恶的,或者存在“恶”的本性,那么自然就需要政府来管理,来控制,而不能放任自流,比如,严格推行户籍制度以限制迁徙,严格控制新闻审查以规范言论等等,一切的制度都首先着眼于管理,而不是提供自由。因此,一件简单的事,我们都需要办理无穷无尽的手续,盖一个又一个的章,申请一级又一级的部门审批。
既然“政府”是善的,或者被推定是善,因此,可以尽可能赋予政府更大更灵活的权力,相信政府能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责任,或者,具有公仆的伟大道德。于是,随便翻开一项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常常能找到赋予政府部门大量自由裁量权的条款:或者是标准模糊,让政府自行掌握,或者是不宜统一规定,由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等等。对于政府官员,由于推定他们有高尚的道德,因此不需要他们公布自己的个人财产,甚至可以视批评者为毁谤。
当然,以上的推论仅仅站在政府人员的立场,而在对立面,以普通民众的立场,是否有些不同呢?纵观历史古今,笔者有些悲凉地发现,虽然“人民”的恶有些不能成立,但政府的善却根植得很深,除了少数“苛政猛于虎”的时代之外,政府总是以一种可供人民依赖的形象而存在,虽未必言“善”,但至少也保持了不善不恶的中立。
不过,以上的这种观念显然与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从法治的角度,政府的本质不仅远远不是善,甚至离中立也很远,而根本是恶的。政府之所以“恶”,源于权力的本性。当然,权力本身无所谓善恶,但却有一种自我膨胀的本性。而政府的权力在很多时候又是与人民的权利相对,政府权力的膨胀,必然意味着人民权利的萎缩,也即对人民权利的侵蚀。因此,在法治的社会里,有必要对政府的权力保持高度的警惕,要以“性本恶”来看待政府的行为,在不得不授予其一定权能以保障社会公共服务以外,应尽可能以一切手段节制其权力,防范其异化。所以,除了法律规定政府所享有的权力之外,“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法律之外,不应有任何灰色地带供政府自由出入。
当然,本文所关注的,不是要评价某个特定地方政府的表现,而是如何看待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笔者无意否定“人民政府为人民”的良好期望,恰恰相反,以“恶”来看待政府,正是为了要建立一个真正为人民的政府。因为,正如上文分析,只有尽可能节制权力,才能保证权力的正常运行,才能防止权力的膨胀,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权力不非法侵犯权利,只有这样的权力,才是为权利服务的权力。也即是说,只有认识到政府“恶”的本性,然后以各种渠道来限制和平衡政府的权力,才可能真正得到一个为人民的政府。
而这,显然与许多人的思维相抵触,甚至,在表面上,与社会主义的理论相违背。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在这个制度下的政府已被推定是“为人民”的政府,也就是“善”的政府,这个“政府”,除了为人民服务,没有任何的私利,也不可能危害人民,他做的一切都是正确的,都是着眼于大局的,都是能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政府”完全属于意识形态上“政府”,是属于我们期望中的政府,而这样的政府,即使是在社会主义的旗帜下,仍然需要首先以“性本恶”的态度来对待,才可能真正达到。
以“恶”来看待政府,并不是要推翻政府,或者走向无政府主义。事实上,政府机构的建立,是人类历史上一个伟大的成果,也是现代社会耐以存在和正常运转发展的组成部分。但是,它同时又像是一朵盛开的罂粟花,所结的果实带有原生的毒性,适当使用能有益健康,而食用过多则导致危害。中国两千年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无数个朝代的兴衰更替,从当政者初始时的自我警醒和约束,最后仍免不了因权力的自我膨胀而归于灭亡。
人民与政府,或许正如农夫与蛇的故事,将“政府”想象成或误认为“善”,最终伤害到的只能是性本善的“人民”。对于今天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社会,更应该以理性的态度来对待“政府”,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目标。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监察部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监察局: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监察部
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
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要求和部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能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拒不纠正已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检查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健康问题的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连片污染是否存在反弹现象;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是否进行清理等。
(三)检查有关重点流域、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淮河、太湖流域、晋陕蒙宁交界地区污染防治工作是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黄河、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沿线工业污染超标排污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等。
(四)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五)检查各地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不支持甚至干扰环境执法等现象。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7月)。地方各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采取有效形式动员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确定整顿治理对象的名单,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省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和整顿治理对象名单于7月15日前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
(二)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至10月)。各省级、地(市)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组织力量分别对所辖地(市)、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或交叉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工作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地要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巩固成果。各省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11月5日前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11月下旬,两部门将向国务院报送总结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的重要体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地方要建立由环境保护部门、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确定一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将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地依照执行。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全面开通和大力宣传12369环保热线,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充分调动媒体积极性,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将适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
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
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要求和部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能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拒不纠正已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检查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健康问题的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连片污染是否存在反弹现象;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是否进行清理等。
  (三)检查有关重点流域、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淮河、太湖流域、晋陕蒙宁交界地区污染防治工作是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黄河、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沿线工业污染超标排污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等。

  (四)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五)检查各地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不支持甚至干扰环境执法等现象。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7月)。地方各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采取有效形式动员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确定整顿治理对象的名单,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省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和整顿治理对象名单于7月15日前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
  (二)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至10月)。各省级、地(市)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组织力量分别对所辖地(市)、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或交叉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工作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地要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巩固成果。各省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11月5日前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11月下旬,两部门将向国务院报送总结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的重要体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地方要建立由环境保护部门、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确定一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将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地依照执行。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全面开通和大力宣传12369环保热线,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充分调动媒体积极性,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将适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