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金融债权的保护问题/唐清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19:19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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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金融债权的保护问题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一、问题的表现和由来
1.表现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经常发生并购企业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情况。由于我国企业大部分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银行。因此,金融债权的保护显得非常急迫。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损害金融债权的现象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破产收购方式逃避金融债务。一般来说,企业并购完成后,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都转移给收购方。但是,并购方为了降低收购成本,被并购方为了逃避自身债务,经常采用破产收购的方式实现并购双方的双赢。其具体的做法是先由目标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在破产宣告后,目标企业将其资产整体变卖给收购方。这使得目标企业原来负担的所有债务只能在破产财产的范围中清偿,而与并购方没有任何关系。并购方通过破产收购,既以较低的成本收购了目标企业的资产,同时又免去了负担目标企业债务之苦。
(2)通过出卖有效资产逃避金融债务。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目标企业不征得金融债权人的同意,擅自将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厂房、办公楼等有效资产转让给收购方,金融机构的债务继续留在原企业。这种情况下原企业早已资不抵债,根本无法偿还金融债务。
(3)强迫金融债权人进行“债转股”。这种情况容易发生在政策兼并中。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使企业甩掉债务包袱,就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利用行政手段迫使金融债权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债转股”,损害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另行组建新公司,低价收购原企业资产
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先重新成立一家与原企业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新公司,然后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低价收购原企业的有效资产。新公司与原企业职工另行签订劳动合同,而原企业并不解散,继续承担金融债务。
2.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企业直接关系到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关系到地方官员的政绩。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统属于中央政府,或者由私人及其他企业所有,与当地政府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地方政府为了当地企业的发展,就采用牺牲金融债权人利益的方法使地方企业甩掉金融债务。地方政府不但鼓励地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甚至为其出谋划策。当金融机构对企业提起诉讼时,地方政府就直接干预金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禁止当地法院查封和执行企业财产。
(2)金融机构自身的原因。在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过程中,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一方面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制度的不完善,对企业贷款监管不严。当金融机构发现企业经营不善或有逃债行为时,企业已资不抵债,即使起诉也为时已晚,因为能查封保全到的有效资产远远不能偿还贷款。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过多的考虑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未能及时启用诉讼程序,向法院请求财产保全。结果等到企业并购完成后,原企业(债务人)已成空壳公司。
(3)司法难以独立。我国的司法机构设置存在先天的缺陷,由于地方法院在人事、党务、财政上等均依靠于地方,所以地方法院办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当金融机构对地方企业提起诉讼时,当地政府经常会进行干预。同时,出于对社会稳定因素以及自身利益的考虑,导致司法机关在有关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案件的审理中不能做到公正执法,或者是执法不力。
(4)诚信体系的缺失。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信用评估、监督和失信惩戒体系没有建立。由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阙如,使得一些企业千方百计的逃废金融债务而不用承担失信的后果。
二、解决办法
1.认真执行和完善有关金融债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解决企业并购过程中的金融债权保护问题,从根本上讲需要社会各界认真执行和完善国家既有的金融债权保护法律制度。下列法律、法规是企业并购过程中,金融债权保护的法律根据:
(1)《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18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发布的《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规定:“凡有银行贷款的企业,在进行兼并、承包、改制、分立、合并、合资、拍卖、租赁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时,必须经贷款银行、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同意后,才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对于资产分割、处置不合理,银行债务不落实的转制企业,经贸委、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虑停发营业执照。企业转制前,必须进行严格细致的清产核资,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评估、分割、交换和变卖转让处理工作,有关银行必须参加。对银行贷款债务的处理,须经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批准,未经规定的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冲销和冲减银行贷款本息,以确保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第45条规定:“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第46条规定:“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4)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要注意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对于破产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从事的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压价出售财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等行为,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并追回财产。对于破产企业对外所享有的债权,要依法予以追回,纳入破产财产。”
(5)国务院1998年6月5日发布的《关于在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都必须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能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能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能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6)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1月下发《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提出建立企业改制的监测及报告制度、“逃废债企业名单”制度,清理企业多头开户,完善对客户开户和贷款等服务的信用审查制度,建立金融债权管理责任制。
(7)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第24条规定:“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第25条规定:“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第26条规定:“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第31条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第33条规定:“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2.地方政府要对金融债权保护给予支持
地方政府不能着眼于局部利益,利用行政手段保护地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而要顾全大局,认真领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的政策,正确处理企业改革过程中的金融债务问题。要引导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指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企业的并购重组行为。对利用并购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各级地方政府应坚决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企业颁发或吊销营业执照之前,要按照国家政策审查金融债务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有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坚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3.金融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
(1)建立金融债权管理责任制。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实行各级主管行长负责制下的金融债权管理部门和岗位责任制。上级行要逐级负责对下级行实施监督。要把债权管理工作的业绩作为考核分支行主管行长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贷款大量悬空和损失的主管行长,上级行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因措施不得力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上级行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行长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肆意损害金融机构权益的主要责任者,要坚决撤职或开除公职,触犯刑法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信贷管理制度。金融机构要明确信贷部门和信贷人员的责任,信贷人员对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要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分类,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对资信不佳企业坚决不予贷款;实施信贷集约经营,上收信贷权限,凡逃废金融债务现象严重、地方政府干预频繁的地区,其信贷审批权都要实行上收管理。
(3)及时掌握企业经营信息,确保贷款安全。金融机构平时要密切掌握所贷企业的经营信息,特别在企业经营困难时,更要密切注意其经营动向。一旦发现有逃废金融债务的苗头,就要及时予以制止。
(4)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清收。金融机构一旦发现企业企图通过并购或其他方式逃废金融债务的,应坚决向法院起诉,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查封,通过司法途径最大限度保护金融债权。
(5)金融机构联合行动,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实施联合制裁。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行金融债权行长联席会议制度,由各金融机构负责人联手打击、制裁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改变过去金融机构单家追讨金融债务的方式。对逃废金融债务严重而又不纠正的企业,绝对不予重新开户,也不能发放新贷款。加强金融界的行业自律,防止恶性竞争,杜绝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多头开户。各金融机构要加快建立地区信用环境等级评定制度,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债较多的地区,可宣布为金融高风险区,限制该地区的融资。
(6)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机构的协调。保护金融债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法院、银监会等机构的联系,争取这些机构对金融债权保护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7)金融机构自身要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维护债权的新途径。如设立逃废债金融债务举报奖励基金,鼓励企业相互监督,向社会实行招标讨债,利用新闻媒介披露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典型案例等。
4.银监会要加强金融监管
银监会要加强金融监管,进一步健全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相关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快有关行政规章的制定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加强与被监管银行的信息交流,对企业的改制情况进行统计监测,掌握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名单。
5.法院要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案件给予重视
法院要从国企改革的全局高度认真研究和部署逃废金融债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要严格审查企业的破产申请,严格甄别破产还债与破产逃债的界限,防止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发生。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有关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案件中,要坚决摆脱地方行政干预,公正执法,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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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宪政与小康社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高武平 430074


内容摘要:民主宪政是中国自清末立宪运动开始一百多年来孜孜以求的梦想,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未来20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和战略任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的重要举措。这两大目标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性,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只有实现了小康社会,才能为中国的民主宪政的孕育、发展奠定基础;只有实现民主宪政才能保障我国小康社会的实现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主宪政、小康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

一、 民主宪政与小康社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我国在21世纪头20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和战略任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的重要历史阶段。建设小康社会是邓小平同志最早在1979年提出的,他所说的“小康社会”不仅不是私有制的社会,而且也不只是指经济比较宽裕的社会,它主要是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一个发展阶段,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明确要求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一个发展阶段,是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一个通俗的描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复合概念。它不仅是指提高经济发展水平,而且也是一次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发展变革过程。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报告在最后结束语部分还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进行进一步概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可以表述为:小康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即是说:小康社会的实现必须具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等三方面的要素。其中,物质文明是基础,政治文明是保障,精神文明是灵魂。
民主宪政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标志之一,是宪政主义与民主理论的结晶。人们对此达成的共识是:它既强调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如普遍选举、政务公开、政治职务的任期制等民主的基本价值观,也强调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如通过权利的分立与制衡,尤其是通过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达成对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的限制,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以设计周密的程序来约束权力等等。1可见,宪政强调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即限权政府,民主则是强调权力的归属即人民主权。在当代的民主政治和国家政体的理论和实践中,离开宪政谈民主,民主将成为一种放纵,变成一台不受制约的权力机器,最终蜕变为独裁;离开民主谈宪政,宪政将成为无源之水。当代理想的政治必然是建立在宪政、法治的基础上,体现和尊重民意,以人权保障为终极追求的立宪民主政治。民主宪政实际上指的就是:以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2
笔者经过研究发现,民主宪政与小康社会之间存在紧密的正相关性与互动性。首先,民主宪政的孕育和发展需要包括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结构和社会主体的民主政治与法律理念等在内的“生态环境”,其中对政治自主发展的束缚和经济文化的不发达则构成民主宪政的重要威胁。美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沃尔特·莫菲将制约宪政实现的“环境”归结为两大方面:一是外部环境。特定国家的宪政制度是在特定的国际关系内运作的,国际社会关系既影响一个国家如何参与国际事务,有时又影响国家内部事务的处理。如强国对弱国内部政策的左右就是实现宪政的一个重要阻却因素。二是内部环境。其包括八个子项目:(1)一个有能力实行宪政的国家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和军事力量;(2)国内的宪政制度没有武装力量的挑战与抵制;(3)公民们对宪政制度的拥护,以及有足够的政治技能,保证政府依法治理,而公民个人也服从法律规则;(4)人民相互之间以及与政府之间充分的信息交流;(5)人民高度的文化与文明水平及对政治原理的认同;(6)经济、种族、宗教或文化团体之间的互相尊重与合作;(7)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而不至于因为贫穷发生革命,经济制度与政策必须保证一定水准的生活,并使每个人都有希望;(8)培育一种支持宪政的文化,这种文化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必须表现在实际生活的价值取向中,因为如果文化价值与政治价值发生冲突,就不可能实现政治价值。3尽管这种列举式的分析方法未必全面和合理,但却勾勒出了实现宪政价值所应具备的背景。这八项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三个方面,即物质文明方面(1和7)、政治文明方面(2、3、4、6)和精神文明(5和8)等三个方面。因此,我们发现小康社会的实现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为我国民主宪政提供了生长发育的内在机理,是实现民主宪政所必需的生态环境。没有小康社会作基础,民主宪政只能是“空中楼阁”。这是过去一百多年来我们无法真正实现民主宪政的根源。只有在小康社会的基础上,才能推动我国民主宪政的发展进程,一改过去一百多年来的“有宪法,无宪政”的宿命。其次,民主宪政的发展也为我国小康社会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没有民主宪政的同步发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小康社会。只有在民主宪政的基石上,富强民主文明的小康社会才是可期待的。

二、小康社会的三个要素是民主宪政孕育发展的内生机制和外在推动力

小康社会的三个要素: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是民主宪政孕育发展的内生机制和外在推动力。物质文明是民主宪政产生的前提和基石;政治文明是民主宪政的基础,民主宪政是政治文明高级形态和宪法化的结果;精神文明为民主宪政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物质文明指的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的总和,它集中表现为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即生产力的发达,此外它还表现为市场经济体制和产权等相关制度的完善。物质文明为民主宪政的生育奠定了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是民主宪政的基石;物质文明发展的状况也制约着民主宪政的发展。
其一,市场经济是民主宪政产生的前提,是催生民主宪政的酵母菌。4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其要求必须限制国家的权力。财产权有赖于明晰的产权关系的建立。没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市场经济就不能产生和发展,人就没有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要求,就无法在市场中平等、自由地进行交易,参与竞争;产权不明确,人在社会中就没有独立的人格,在社会中产生的只能是人身依附关系,人也没有迁徙的自由,人丧失了独立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利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5人对财产没有支配权,没有对由此产生的合法利益的追求,就不可能有持久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市场经济要求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人人均是独立、自由、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必将唤醒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和自由平等意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必将提出防止政府侵权的迫切要求。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众多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利益诉求必将是多元化的,由此产生并加速市民社会的形成,不同利益要求必将产生代议制度和责任政府。公域与私域的相对分离,则为限制公共权力干预私人领域提供现实可能性。因此,没有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宪政精神所要求的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的内容便没有存在的基础。另一方面,近代的宪政史表明,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孪生兄弟——商人群体的出现,是推动宪政发展的中坚力量。 “从世界范围内的历史进程来看,立宪运动的出现通常伴随着公共事务领域的正式分离。这种分离的社会经济动力来自市场经济与商人群体的浮现;宪法则是这种分离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纵览中外宪政运动的发生发展,商人阶级始终是推动宪政发展的重要社会主体力量。6正如刘军宁所言:“近代的宪政运动本质上是商人阶级的民主运动。近代史上,宪政的确立与商人阶级的崛起与确立是密不可分的。从这一点看,商人阶级无疑应是立宪运动的主体与中坚。”5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民主宪政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基础。
历史的事实说明,没有普遍化的市场经济,宪政建设是先天不足的,社会中不能形成足够抗衡国家政治权力的阶级和共同体。始于清末的中国宪政运动是面临严重的外来压力所做出的反应,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汪洋大海中,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始终未形成作为宪政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这就是近代以来中国宪政运动屡屡失败的原因所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近30年建设时期,我国仍然强调以阶级斗争为主,中央集权与计划经济主导立宪,也没有形成与宪政相适应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使得立宪活动流于形式,始终未跳出“有宪法,无宪政”的历史怪圈。实践证明,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宪政。反思历史,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培育市民社会,这无疑是为实现民主宪政奠定了牢固的根基,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其二,生产力的不发达也影响着宪政制度的发展,即民主宪政还受到贫穷的限制。在贫困的状态下,人民在饥饿中挣扎,参政、保护自己的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等宪政问题不会引起民众的普遍关注,充其量也只能是社会精英们的要求;贫穷还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和动乱,引发一系列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这就使得政治权威的强大甚至膨胀似乎成为社会秩序化的必要条件,这往往容易导致国家政治权威把正常的宪政秩序置于一边,为了社会的稳定而采取一些置宪法原则于不顾的违宪措施;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国家里,政府为了迅速改善经济状况,常常强化国家行政权力,而国家权力的集中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官员们的政治特权和政治腐败。总之,“宪政的实现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首先是来自贫穷的限制。”从国际社会来看,“宪政的实现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具有现实的障碍。排除这些障碍,需要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需要政治制度的改善与改革。” 7亨廷顿说过:“许多贫穷的社会将继续处于不民主之中,只要他们继续贫困下去”,“如果你想造就民主,就请促进经济增长。”8亨廷顿的判断是针对民主发展的,这同样也适用于宪政发展。可见,民主宪政与经济繁荣是互为因果关系的,二者相辅相成的,而市场经济是政治民主的真正土壤,民主宪政是经济繁荣的希望所托。
(二)政治文明是指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以及人的解放的实现程度的体现,是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化过程,就是对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不断尊重的过程,是对政治权力及其资源的合理分配、控制与整合的过程。从人类社会政治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政治文明特别是近代以来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演进,主要是以宪政运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构成了近代宪政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追求。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就是宪政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就是宪政理念产生、演变、成熟的历史,政治文明实现的落脚点在于宪政理念与制度的最终实现,宪政文明构成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
其一,政治文明是民主宪政的前提和基础。9政治文明之为宪政的前提和基础,原因在于:首先,政治文明是与政治国家相伴而行的。人类社会早在公元前800年前后的古希腊城邦就有了作为政治文明之核心的直接民主制度,公民大会就是这种直接民主的组织化形态,可以说,人类社会自有了政治国家,就有了政治文明;但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为核心并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终极目的的宪政只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尽管在古希腊罗马就已经产生了作为政治文明之内涵的民主,但是古代民主的终极价值取向不在于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在于城邦国家的整体利益。其次,近代以后的政治文明之所以成为宪政的前提和基础,还在于代议民主的产生。代议民主的形成造成了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之间的分离并为限权政治或宪政的形成提供了可能的条件和必然的要求;同时,近现代民主承认个人自由的价值是第一位的,而民主的价值是第二位的,民主只是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和工具,这即是近现代政治文明同古代政治文明相区别的本质所在,也是民主宪政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再次,从政治文明的规范形式上看,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以及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既是近代政治文明同古代政治文明相区别的标志性成果,也是近代政治规范文明的基本表征。
其二,民主宪政是政治文明的自然延伸,也是政治文明发展历史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两者之间具有历史与逻辑上的内在契合。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宪政制度的确立,宪法、民主、人权、自由、平等、分权制衡、政党政治、代议制等等,都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符号。这些符号的组合与实践,构成了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并具体表现为以选举体现民主、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治制约权力和以法治保护权利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构成了现代宪政文明的基本内涵与基本要求。10作为政治文明成熟的最高阶段——宪政文明,体现了当代政治的基本价值内涵,决定了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政治改革的典范。民主宪政本质上是政治文明的延伸及其发展成熟的最高体现。从政治文明发展到民主宪政是政治史的历史与逻辑的必然结论。现代政治文明最终以民主宪政的形式表现出来,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规律;以宪法推动法治社会的形成,是建设现代民主政治的法治基础。因此,民主宪政的确立,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具体化和宪法化的结果。
(三)精神文明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的一切积极精神成果的总和,主要表现为教育、科学和文化知识的发达与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小康社会的实现必然要求全社会形成一种多元的健康的科学的文化局面,以及人们法律意识、思想道德水平的极大提高。而所有这些都将为民主宪政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其一,多元的文化是民主宪政得以生成的文化底蕴。宪政目标是以社会公正为主旨,它总是以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的巨大进步为依托。民主宪政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文化,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以诸多方面的先进文化作为背景和支撑,可以说是一种崇高理念指引下的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们在新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生活方式。在文化上追根溯源,宪政是西方诸多文化的共同产物。即诸如希腊哲学、罗马的实证主义、基督教信仰、新教伦理、近代资本主义和传统的个人主义哲学等这样一些西方文化因素混合的产物。作为宪法理念中的核心的人民主权、法治、个人人权、宪政主义等范畴的内涵都溯源于这一文化的母体。西方自然法思想对宪政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人类社会在进入国家状态之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下,人人都享有自由、平等、财产权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然后人类制定契约,表现形式是宪法。宪法是人类社会的契约,国家始终不是至高无上的。人定的法律必然符合自然法,自然法是永恒的,至高无上的。因此,国家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由此可见,西方宪政的产生与自然法是渊源的关系。特定人性哲学对宪政的生成也有着重大影响,其认为趋利避害,自私自利是任何一个人无法改变的,利己的动机是人积极进取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基督教有一种“原罪”的学说,认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贪欲。但要追求自己正当的利益,人人利己并不可怕,而作为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利己则是可怕的,因此需要制定宪法,限制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11实现民主宪政的基础是全民宪政意识的形成。实现民主宪政实际上就是确立民主、自由等权利意识和宪法信仰的过程。
其二,百年来西方文化源源不断地输入引发的文化碰撞与交流,中国本土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衍生的文化变迁,打破了两千多年来的中华文化正统独尊为大的局面,小康社会的多元健康科学的文化局面正在形成。12从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实行开放政策,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姿态大量吸纳着外来文明。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的巨大变化,也推动了思想文化的多重生长和发展。两千多年来束缚人民并为历代统治者反复强化的以忠顺为核心、推崇国家主义和义务本位的封建文化逐渐受到质疑和挑战乃至最后的抛弃。文化单一和文化专制的情形不复存在,百花齐放的多元社会文化格局逐渐形成。而人的思维也随同多元文化的内化而多元化。个人的独立、自主意识和自由、民主、平等观念大大增强。人权和法治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并对社会产生愈来愈广泛深刻的影响。个人崇拜与个人迷信不再有大面积发生的可能性。所有这些都将构成支撑我国民主宪政的内在文化底蕴,这就为中国民主宪政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同时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法律信仰的树立,道德素质的提高等等也都将为宪政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从而形成一种崇尚宪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的宪政秩序。

三、民主宪政为小康社会的实现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民主宪政是创造物质文明的制度前提和保障。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创造物质文明的必由之路。然而,仅有实行市场经济的意愿,却没有确立相应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及有限政府,市场经济只能是空中楼阁。放眼当今世界,凡践行宪政的国家皆为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凡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皆为宪政国家。这一事实表明了市场经济与民主宪政之间存在正相关的联系,笔者把这种内在的正相关关系表述为:民主宪政是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
首先,作为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的财产权须由宪政国家来确认和保障。财产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也是市场交易的目的。市场的交易实际上就是产权的交易,市场主体只有拥有明晰的、可以自由处置的产权才能进行市场交易活动。因此,产权的界定和保障就成了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任何类型的国家都可以提供财产权的界定和保障服务,人类何以偏偏对民主宪政情有独钟呢?这是因为宪政国家是体现自由、限政、法治精神的制度安排,它能为市场提供稳固、有效的财产权保障。而在前宪政时代,社会成员的财产权随时都会遭致蛮横、肆虐的专制权力的侵害。13
其次,民主宪政为市场经济提供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14市场经济是极其脆弱的,它经不起战乱和动乱的考验。民主宪政可以为其提供一个稳定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局面,它通过代议民主实现了政权的和平交接,避免了前宪政时代由权力转移引起的政局动荡、军阀割据、战事频仍等弊政。由民主宪政带来的政局稳定、社会祥和有利于市场的良好预期和经济的平稳发展。
再者,民主宪政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证。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经济,市场有其自身的盲目性,这就需要来自国家的干预,但国家的干预不能取代市场的地位,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市场经济既排斥国家干预又需要国家的干预。怎么解决这一矛盾呢?民主宪政为我们提供了制度框架,它一方面保障市场经济必须的自由,另一方面又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从而使自由与限政得到最好的结合。此外,我国市场取向的改革,是在保持原有行政体系的条件下推进的,在相当长时期内采取了增量改革的战略,双重体制并轨运行。这种改革模式,带来了诸如权钱交易、腐败蔓延、赤贫暴富、社会失范等种种“坏的市场经济”现象。而坏的市场经济的形成根源在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定位偏差,目前我国经济转轨中的主要问题就是:政府如何退出私人领域,把其活动限制在公共领域内,并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职责,避免政府对市场的不恰当干扰。布坎南等经济学家的建议是:在国家开展行政性的日常事务之前,便先从“立宪”层次上对其职责范围加以界定,因此推进民主宪政建设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宪政的精髓在于政府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从而保障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个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促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避免改革滑入坏的市场经济,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5
最后,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带来贫富分化和社会利益冲突,这就需要民主因素的注入。政府要顺应“福利国家”的世界性潮流,积极地保障和增进人民的福祉,保证充分就业,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永无休止地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质,才能消弭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公正。
可见,只有倡导民主宪政,兼顾自由竞争和公平分配,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和有序发展,从而尽快地创造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二)民主宪政实现了政治文明的内涵,为政治文明提供了制度保障。
首先,民主宪政促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确保公民的独立人格和自由的实现,为政治文明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在前宪政时代,公民是从属于政治国家的,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自由,也就没有了真正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力,大多数的公民只是被管理者,权力只属于少数人,这与倡导“人民主权”“民主政治”的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只有在民主宪政之下,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市民社会的独立地位,规定了市民的各项自由、权利、民主,勘定了政治权力的边界,并且通过分权制约、代议制、违宪审查等等制度安排,这才实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化,保障了市民社会的自治,实现了政治文明的内涵。
其次,民主宪政是政治文明的制度保障。政治文明的实质就是法治政治,用法律规范政治行为,实现政治行为的法律化。而宪法则是一国具有最高效力和权威性的法律,民主宪政制度就是通过宪法来规范政治行为,并为之提供法律上。从静态上说,宪政是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规范体系,宪法规范不仅具有最高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而且具有明确的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等作用;民主宪政通过将代议制度、权力分开制度、选举制度等等体现现代政治文明规则上升为宪法规范,成为一国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并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从动态上说,宪政包括立宪、行宪、护宪和修宪等过程、方式和方法等;立宪的过程就是政治文明观念和制度宪法化的过程;行宪和护宪的过程就是宪法性政治文明规范的实施和实现的过程,而且也是当宪法性政治文明规范遭到违反时予以纠正的过程;修宪的过程就是宪法性政治文明规范补充、完善和升华的过程。16
(三)民主宪政是精神文明的高级形态,它极大丰富了我国精神文明的内涵,为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同时也为精神文明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其一,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精神文明有三个发展形态,即初级形态、高级形态和理想形态。前宪政时代,由于等级制度和剥削的存在,精神文明在总体上还处于初级形态,而民主宪政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了人的平等与自由,它使得人们的思想得到了大的解放,从而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人们相处在和谐、互动、合作、奋进的社会环境之中,这必然带来文化的繁荣、科学的发展、法制的完善。这是一种高级的精神文明形态。17
其二,民主宪政丰富了精神文明的内涵,为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这里所讲的法制,无疑就包括民主宪政在内。民主宪政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民主宪政制度根植于西方深厚的文化土壤中,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它体现着现代社会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是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价值的载体,包含着人们对宪政本身的确认、追求和信仰。一句话,民主宪政是宪政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宪政文化蕴含的个体人格独立,权利意识、平等观念,社会公德意识,官员的从政道德等本身就构成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18可以说,民主宪政制度的实践极大地丰富了精神文明的内涵,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其三,民主宪政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可靠保障。首先,民主宪政为精神文明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如我国宪法总纲部分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若干规定,就确认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针。此外我国现行宪法第22条也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一宪法原则为公民的文化权利提供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充分保证我国文化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促使我国文化事业的不断繁荣发展,创作出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其次,民主宪政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环境保障。19精神文明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下进行的。民主宪政通过法律的权威,对破坏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从而保障了社会环境甚至净化了社会环境。与此同时,民主宪政的形成与发展,对全体公民也是一种教育力量,能引导人们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从而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结语

经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民主宪政与小康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两者互为基础,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必须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实现小康社会的同时,积极推动民主宪政在我国的生成与发展,用民主宪政来为小康社会的实现和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小康社会的建设,通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来夯实民主宪政的根基,使民主宪政在我国真正落地生根,茁壮成长。

1 信春鹰,《寻求民主与宪政的平衡》[M],载《公共论从》第3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8页。
2 林广华,《论宪政与民主》[J],《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
3 [美]沃尔特·莫菲,《东欧的宪政民主》[J],载于《比较宪法项目论文》英文版,1990年6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名称
拉丁学名


双歧杆菌属
Bifidobacterium

1
青春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adolescentis

2
动物双歧杆菌(乳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animalis

(Bifidobacterium lactis)

3
两歧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bifidum

4
短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breve

5
婴儿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infantis

6
长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longum


乳杆菌属
Lactobacillus

1
嗜酸乳杆菌
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

2
干酪乳杆菌
Lactobacillus casei

3
卷曲乳杆菌
Lactobacillus crispatus

4
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

(保加利亚乳杆菌)
Lactobacillus delbrueckii subsp. Bulgaricus

(Lactobacillus bulgaricus)

5
德氏乳杆菌乳亚种
Lactobacillus delbrueckii subsp. lactis

6
发酵乳杆菌
Lactobacillus fermentium

7
格氏乳杆菌
Lactobacillus gasseri

8
瑞士乳杆菌
Lactobacillus helveticus

9
约氏乳杆菌
Lactobacillus johnsonii

10
副干酪乳杆菌
Lactobacillus paracasei

11
植物乳杆菌
Lactobacillus plantarum

12
罗伊氏乳杆菌
Lactobacillus reuteri

13
鼠李糖乳杆菌
Lactobacillus rhamnosus

14
唾液乳杆菌
Lactobacillus salivarius


链球菌属
Streptococcus

1
嗜热链球菌
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

注:1.传统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菌种允许继续使用。名单以外的、新菌种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执行。

2.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按现行规定执行,名单另行制定。